药监局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食药品经营将“有章可循”
发布: 2014-05-30 19:00:37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8日就《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意味着,日益火爆的互联网食品药品销售经营将“有章可循”。
对于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管理办法提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管理办法还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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