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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搞传销房东要挨罚 警方透露新型传销正蔓延

发布: 2014-05-09 08:39:05    作者: 于婧媛   来源: 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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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透露,新型传销正往网络蔓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否则可能被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厦门警方破获“3·06”特大传销案。昨日上午,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杜毅强通过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与市民群众进行网上警民恳谈。记者从恳谈会上了解到,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和经营培训场所,房东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房东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截至目前,通过清查整治工作,海沧公安分局共清查涉嫌传销出租屋2557户,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1215份,签订《拒绝传销责任书》1367份,发放《告居民一封信》10173份,驱离涉嫌传销人员7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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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正向 网络蔓延
  杜毅强介绍,近年来出现了“返利网”等新型网络传销违法活动。目前警方掌握到传销正往网络蔓延,其中一种就是要交3000美元汇费,再通过刷网站点击量,最终获取返利的一种网络传销模式。“交3000美元,最多只能赚300美元回来。想要赚钱,就得‘拉人头’。”
  传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刚破获的‘3·06’特大传销案中,要当到传销‘老总’,至少要个人及拉人头筹集200多万元。每个‘老总’个人基本都投入了40万元左右。”杜毅强透露,“3·06”特大传销案是典型的无实物理念传销,当有人做到“老总”级别时,会被组织参加一次旅游作为奖励,这次旅游就是“老总”梦想破灭的时候。会上他们会被告知,他们根本就得不到原先承诺的每月6位数的收入。可是,这些人前后已经花了40多万元,要么认栽,要么只能互相隐瞒,继续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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