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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传销高手来南通“资本运作” 400多人被骗

发布: 2014-05-05 15:40:01    作者: 吴银华   来源: 南通网  

   来自浙江省温岭市潘永国等7名被告人,以“资本运作”为幌子,在我市实施传销犯罪活动。每名被告人发展的传销对象少则四五十名,多则上百人。五一节前夕,南通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潘某等7人有期徒刑。
  据法官介绍,以潘某等7名被告人为头目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于2012年12月开始在崇川区和南通开发区发展新成员,该组织在我市分上、下两个管理层,上层为南通区管理层,下层为每条线的管理层,管理层有能力、自律、配合、经晨和申购“五大窗口”;加入该组织以购买份额(无实物)为前提,首份人民币3800元(首次加入须交纳人民币500元服装费),之后每份人民币330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21份(合计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后可发展下线,且一个人最多发展3条下线,并以下线人数购买的份额为返利依据;根据购买和发展的下线份额确定组织成员的级别,对组织成员采取“五级三阶制”,其中最低的五级制业务员需购买1~2份,而最高的高级业务经理(老总)需购买600份以上,三阶制业务主任级别、业务经理级别、高级业务经理级别,分红随级别不同而不同。该传销组织在我市共有8条线,每条线由一名高级业务经理(直接老总)负责,总人数约400人。自2010年4月以来,潘某、赵某、项某、叶某和赵某华、谭某、陈某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分别在该组织中任高级业务经理、分支直接老总,分支大总管、分支自律总管等重要职责。
  其中,1979年出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潘某在2010年4月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直接上线为潘某康,直接下线是叶某敏、陈某云和叶某,2012年5月晋升为高级业务经理,是所在分支的直接老总。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支内全面事务,对新加入人员申购份额的资金分配等。 2013年4月,项某接任潘某任该分支的直接老总。潘某所在分支已查实人数约为100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等7人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为载体,以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是共同犯罪,其中潘某、赵某、项某、叶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
  五一节前夕,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至1年缓刑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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