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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逃离传销魔窟 小伙不惜推人酿车祸

发布: 2014-02-18 08:44:25    作者: 徐晶 刘云   来源: 新蓝网  

        司机老卫觉得自己很冤:“开车三十多年,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哪知道车子下桥的时候会突然冒出一个人来撞在车子上?”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安徽人小吴经人介绍说长兴有赚钱的机会,就到了长兴“淘金”,却不料自己掉进了传销窝点,手机被没收,进出都有人跟着,还要被逼着穿孝。为逃离传销魔窟,小吴想尽办法,可都没有成功。千盼万盼,小吴终于等来了一个机会,他被允许和传销组织成员小舒等人一起外出。
 
        当他们步行至一大桥西人行道上时,小吴看准时机,将与其并排行走的小舒推向机动车道,乘机逃跑。就在这个时候,老卫驾驶的越野车正好从桥上下坡,受到推力的小舒一下子撞到了车子的右前轮上,并被车子碾压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小舒的伤势构成七级及十级伤残。
 
        小吴为了逃离传销窝点出此下策,虽然可以理解但不可取,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小舒的伤应当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是已经被判刑的小吴,还是觉得自己冤枉的老吴。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小吴实施的将小舒推向机动车道的侵权行为,与老卫驾驶机动车辆碾压小舒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小舒的损害。其中,小吴为了达到逃脱传销组织的目的,故意将小舒推向机动车道,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老卫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导致小舒被碾压致害,故老卫对该损害的产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吴将小舒推向机动车道的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老卫因自身过错构成侵权责任并不冲突。因此,小吴、老卫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小吴为一夜暴富误入传销魔窟是一错,为逃离传销魔窟故意伤害他人是二错,老卫驾驶路上未有谨慎注意撞伤他人是三错,小舒加入传销组织无辜受伤落得终身残疾是四错。这个错错相扣的故事给予我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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