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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骗陷传销窝点 欲逃离不幸坠下5楼身亡

发布: 2013-12-30 08:45:46    作者: 刘清香 徐政   来源: 现代快报  

  被派往外地联系业务的李睿听从女网友的“召唤”前往相会,孰料等待他的不是女网友的温柔怀抱,而是身陷传销组织,人身自由被控。为了逃离“狼窝”,李睿欲从五楼传销窝点逃脱,却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结果致其不幸坠楼惨死。该传销组织成员后因犯罪被判刑罚,而李睿的家人在为李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遭拒后,又与人社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李睿的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工伤?近日,此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没有支持李睿家人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出差会网友被骗误入传销
  李睿原来是徐州某可再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网络与一个叫孙梅的女子相识,网络中,两人相谈甚欢。后李睿得知孙梅在山东省淄博市做化妆品生意。
  2010年11月中旬,李睿被派往外地联系业务,其将此事告诉了孙梅,孙梅便约李睿前往山东省淄博市相会。11月16日,李睿应约乘坐火车到达淄博,孙梅到淄博车站接站,并将李睿接至与夏某等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一小区非法传销租住处。
  到了孙梅的住处,李睿才发现等待他的不是女网友的温柔怀抱,而是身陷孙梅与夏某等人设在小区五楼的传销窝点。面对夏某等人的威胁,李睿明确表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并多次要求离开,却被夏某等人强行阻拦。为防止李睿报警,孙梅还扣留了李睿的手机。之后几天中,李睿曾多次尝试逃脱均未成功。
  11月19日上午8点多钟,李睿趁孙梅等人不备从五楼阳台翻出,欲逃离该传销组织,却遭传销组织成员拉拽阻拦,结果致其不幸坠楼惨死。
  2011年10月17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因非法传销、非法拘禁引发的致人死亡恶性案件进行判决,孙梅、夏某等7名涉案的传销人员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0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李睿父亲李牧等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已支付4万元)。
 
  网聊被骗导致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事故发生时,李睿只有二十多岁,家中还有妻儿。李睿父亲认为李睿从单位借款3千元出差费后被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在淄博市被诱骗误入传销组织,在多次强行脱逃的情形下,坠楼不治身亡,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11月13日,铜山人社局立案受理父亲李牧为李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26日,铜山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2010年11月16日,李睿被单位派至外地联系业务时被骗入传销组织,其为摆脱传销组织,从被控制的房间阳台逃脱时坠楼受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后,李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睿出差时与孙梅联系后被骗入传销组织,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坠楼身亡,系孙梅等人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导致。因此,李睿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了李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牧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李睿为开展业务被诱骗误入传销组织,其本人并没有过错,没有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审理认为,死者李睿通过网络与孙梅相识,以化名“李顺”与孙梅联系,表达结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实为私人间的交往范畴,而并非开展业务。且孙梅所在的传销组织传销的是化妆品,与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李睿的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也不属于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李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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