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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将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直企除外

发布: 2013-12-26 11:28:46    作者: 任重远   来源: 云南信息报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改革9个月后,《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取消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2月23日到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讨论议程,并有望一次通过。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不需验资,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向常委会说明,上述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在取消一般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同时,草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某些企业实施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
  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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