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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唐国际“消费返利”传销骗倒5000多人

发布: 2013-11-11 10:14:53    作者: 钟毓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4000元加入,完成2个推荐,年分红16.2万元。”2012年,一种被称为“消费返利”的制度被湖南省圣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入到了其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中。
 
  短短的5个月,圣唐国际创始人熊某某、张某某就依靠这一创新的均富制度敛财4000多万元。不过,等待他们的除了转瞬即逝的财富,还有法律的严惩。今年8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熊某某、张某某分别获刑2年6个月和1年2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万元和180万元。文某某、王某等5人则分别被判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400元产品成加入幌子 根据湖南湘阴县警方的调查,圣唐国际成立之初,并没有违规之处。
 
  2011年1月,熊某某、张某某各出资100万元合伙在湖南常德市武陵区登记注册成立湖南圣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日用化妆品、保健器材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后,熊某某联系了广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欧某某,后者作为美国百利安娜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大陆市场化妆品总代理,负责中国大陆各省的产品销售和省市代理的招商。2011年3月,熊某某从欧某某处引进了该公司的量能活化液及深海鱼胶原蛋白两款产品进行销售。
 
  2012年2月,经欧某某介绍,熊某某从魏某某处引进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网站,以电子网络商务的形式在互联网上销售上述两款产品。熊某某以“消费返利”的方式,将进价每套400元的产品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并且设置了入会方式及会员返利方式—自购或经人推荐购买一套产品即可成为会员,会员获利方式分为三种:一是红利奖。成为会员后,一个月内介绍他人购买两套产品或再自购两套产品即可享受公司的分红,一年内陆续可返利16.2万元;二是直推每单享受400元的推荐奖;三是体系管理奖(即辅导奖),总计推销200万-500万元产品的,返利为销售总额的1%,500万元以上则返利销售总额的2%。上述所有返利方式均由系统自动扣除15%的费用。
 
  半年敛财4000多万元熊某某、张某某设立上述奖励政策后,以电子网络商务销售平台大肆吸纳会员,鼓动会员发展下线。其中,文某某、王某经招聘后,自行购买产品并发展了多名下线。何某某则被聘为该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技术负责人。青某某、李某某在成为会员后,在湖南岳阳地区发展会员。至2012年7月,经调查该公司电子商务后台系统,总计已注册会员号20000多个,发展会员5000多人,收取会员购买产品入会货款4000多万元。所有货款均汇入熊某某的个人账户,熊某某将其中700多万元转入张某某账户。
 
  公诉机关湘阴县检察院认为,熊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终审驳回上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熊某某、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圣唐公司的两款产品均未经国家批准,不具有直销的资格。2012年2月引进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网站后,熊某某、张某某、欧某某、魏某某以合伙经营各占份额的方式销售,熊某某、张某某对购买商品注册成为会员后返利的几种方式是明知的,魏某某、欧某某离开后,熊某某、张某某接管经营,仍沿用系统设置的三种销售返利方式。“这三种模式形成了实际上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据作为返利的依据,并按照其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的经营模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主审此案的法官说,警方查获的网站后台会员上、下线及返利数据、销售返利示意图、银行汇款明细证明等证据也证明,熊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综上,岳阳中院驳回了熊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二审期间张某某的认罪、悔过表现,将其量刑调整为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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