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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德建议封查账户 断其源 取其证追其责

发布: 2013-11-08 10:38:45    作者: 未知   来源: 青年导报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强化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疏导等是针对传销对策之道富迪陈怀德解释说。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组,由工商、公安、银行、民政、广电等部门作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严格各方责任:工商部门严监控、端窝点、重查处,加大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负责对传销头目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亡的做好抓捕工作,并牵头对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地的租房户进行登记和查处;民政部门谴送有关非法传销人员;银行依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对非法传销者的帐户进行冻结;各乡镇、街道、村委搞好本辖区内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各部门守土有责、协同作战,否则进行责任追究。
  强化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在实践中,工商部门作为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机关,责任重大。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传销时存在困难较多:一是手段软弱。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对待非法传销人员除了拍照留档、批评教育,就是把人驱散、一撵了之;二是取证难。非法传销人员由于精神受到控制,往往三碱其口、严格保密,不予举证。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即使采取有力措施,撬开个别人员的嘴巴,也由于工商执法手段不足,难以切实取到传销头目所骗的钱物;三是法律规定操作性差。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对重大案件,工商部门认为应向公安部门移交,而公安部门又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不足而把人放掉,工商人员只能看着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望洋兴叹。虽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情节严重者,按《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处理,但在具体工作中,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定案,甚至还为是定非法经营罪还是定诈骗罪而莫衷一是、犹豫徘徊。因此,建议,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要进一步赋予工商部门在打传销中拥有查封帐户权、银行存款划拔权,切实做到对非法传销重要人员,断其源,取其证,追究其责任,打击其嚣涨气焰。
  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非法传销组织或人员收敛多少钱财、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如有商品还是无商品,商品的实际价值与入门费之间的差额多少),为非法经营罪;达到什么条件按诈骗罪处理,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从而实现以重法严刑达到天下大治、社会安定的目的。
  加强疏导。抓防范,富迪陈怀德针对传销应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抓好整治工作,采取层层签定责任书、对租房户登记建档、实行租房户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和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地者要追究责任等措施,建立防范、预警和群众监督机制,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和环境;抓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采取发布通知告、散布宣传资料、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打击非法传销的舆论氛围,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对转型企业职工的教育,努力扩大就业渠道;采取办班等形式,加大对非法传销人员的教育力度,搞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商品流通业健康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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