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披上电商外衣敛财非法获利152万余元
发布: 2013-08-27 08:48:14 作者: 潘从武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路淼 利用电子商务的快捷优势,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52万余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非法传销案审结 ,被告人邓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7日,邓某成为江西精彩生活乌鲁木齐区域代理商,截至2012年4月9日,邓某通过销售太平洋直购官网虚拟的PV值 ,投资加盟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渠道商,以拉人头的方式,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非法获利1525211.5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邓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乌鲁木齐区域代理商 。之后,邓某注册成立的新疆易联佳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又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分别成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的二级诚信渠道商。
邓某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大型推介会等方式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层级5级,成为特区诚信渠道商。邓某在此传销活动中 ,按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返利及保证金制度非法获利1525211.55元,其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51%。2012年8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公安人员将邓某抓获。
法院认为,邓某组织、领导以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邓某作为特区诚信渠道商,其实际消费取得仅占全部获利的0.49%,其推广返利高达99.51%。同时,邓某获得的返利金额和返利速度,取决于其发展他人加入的数量和级别,具备传销活动“拉人头”的特征,且邓某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层级5级,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非法所得1525211.55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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