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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万元借条 传销上当后伪造上家借款

发布: 2013-08-13 08:35:25    作者: 张亦囝   来源: 重庆晚报  

  2010年3月29日,重庆南岸区的张长明拿着一张75万元的借条,向重庆巴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借条上,借款时间为2008年12月6日,内容为刘洪波向张长明的父亲张晓东一次性借款75万元,利息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付给张晓东。刘洪波以自己居住的位于重庆江北区观音桥住房和门面以及其父亲位于重庆江津区的住宅作担保抵押。如果刘洪波违约,同意张晓东将3处房产自行处理作为还款。
  重庆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只凭75万元的借款协议书认定事实不符合常理,没有支持原告的要求。一审判决后,张长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获取改判,要求被告归还75万元。
  二审改判后,刘洪波不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是张晓东伪造了他向其借款75万元的借款协议。同年7月2日,他还被张长明等人非法拘禁,强迫他在伪造的借款协议上按指纹。
  原来,2008年,刘洪波、张长明以及借条上的3个见证人一起在贵州做传销。2010年初,传销组织被取缔,张长明等人认为,刘洪波作为上线人物,赚取了4人钱财。于是4人共谋,通过伪造借款协议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刘洪波讨回损失。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晓东请求法院判令刘洪波归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的判决。
  重庆晚报记者 张亦囝 通讯员 米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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