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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导致坠楼身亡被判刑

发布: 2013-05-18 09:06:56    作者: 陈睿哲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卢蔚萍 苏玲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冯某、尚某、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0年11个月,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冯某、尚某、刘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5337.4元的判决。
  2010年至2011年8月份,冯某、尚某、刘某先后到宜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1年11月,冯某、尚某等十余人住进传销组织租下的传销窝点,冯某系该窝点的领导,尚某系该窝点的管事人。
  2012年1月中旬,覃某被他人骗至到传销窝点,刘某也被传销组织安排住进该传销窝点,为强迫覃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冯某等人拿走了覃某的手机,通过锁门、钉窗等方式限制其外出,覃某几次提出要求回家均被冯某等人拒绝。2012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覃某从卫生间窗口攀爬逃出时坠楼身亡。在冯某的授意下,尚某、刘某将尸体抛入城区的河中。之后冯某立即带领该传销窝点中的所有人员逃离。 2012年2月24日,冯某、尚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后,冯某、尚某、刘某不服,上诉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春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尚某、刘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坠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冯某、尚某、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冯某亲属赔偿覃某亲属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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