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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电商之名利诱 网络传销案件特点与对策

发布: 2013-05-13 10:31:18    作者: 未知   来源: 江苏法制报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机利用网络传销非法聚敛钱财的行为正逐年上升,由于网络非法传销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隐蔽性,极易引起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因此网络传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也使许多家庭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伤害。为有效遏制网络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有必要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行分析,并加强对策研究。
  网络传销案件的特点
  虚拟隐蔽性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空间,以网络为平台的传销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其隐蔽性极强。因此,非法传销者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借用高科技、电子商务之名,虚拟重大投资项目,并以会员网上注册缴费、重大投资项目原始股权或某类商品期权为诱饵,利用部分群众快速致富的心理,诱人上当。
  调查取证难。传销组织的高级人员多为“遥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拒不认罪。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远程取证和网络证据固定较难实现。
  打击处理难。网络传销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其往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特别是跨国性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及服务器在国外,因此常常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
  遏制网络传销案件的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针对网络传销案件的频发,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新闻传媒、举办法治讲座、播放宣传片等有效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对网络非法传销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构建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公安和工商主导,电信局、银监会、房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密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由工商负责网络传销案件的巡查及行为认定;公安具体负责案件的侦查取证;电信负责网站及设备物理地址的锁定及相关通讯工具的信息查证;银监会对账号信息进行监控,并根据案件进展介入调查;房管局对网络传销组织骨干进行不动产监控。鉴于网络传销案件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联合执法部门要经常通报工作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
  提升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由于网络传销案件的特殊性,如果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到位,一旦电子证据毁灭,会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障碍。对此不断加强政法干警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收集、固定网络传销诈骗证据的能力尤为重要。对此,执法干警首先要能够灵活运用计算机,熟练掌握各种网络聊天、网银等工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积极开展互联网监管工作,按时记录传销网站和网页的全部内容,有效固定传销网站管理系统的成员或数据资料,积极协调银行系统冻结犯罪嫌疑人账户。(作者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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