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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传销团伙发展下线千余名 获利千余万被诉

发布: 2012-11-29 09:07:06    作者: 周利双 汪成立   来源: 正义网  

  从广西南宁转战湖南长沙,以拉人头赚会费的方式,三年间发展下线一千余名,并非法获利一千多万。近日,黄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望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身为高级业务员的被告人黄某某带领下线被告人金某、沈某、张某、周某及章某(已判刑)等三十余人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大力发展下线参与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并制定规则由黄某某为最高领导,金某、沈某等人先后负责现场管理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发展人员为手段,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投资款(实际是入门费)人民币3800元到69800元不等。被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后,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按照再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的数量非法获取报酬,同时,按照发展的人员数量获得不同职位的上下线关系。根据不同职位,下线人员每发展一名缴纳入门费的对象,上线人员按不同的级别非法获取分配不同的报酬。被告人黄某某领导的该传销组织发展了千余成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万元左右;金某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沈某发展传销人员近20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余万元;周某发展传销人员8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万余元。张某系该传销组织内所发展的份数均达到601份以上,通过其发展的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高级业务员。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金某、沈某、张某、周某组织、领导以拉人头缴费入会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金某、沈某、张某、周某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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