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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网上吸纳下线 传销团伙开公司征会费超百万元

发布: 2012-08-31 09:16:59    作者: 刘帅   来源: 大江网  

  核心提示
  以交纳会费、购买产品的名义对人洗脑骗取钱财,累计发展下线326人,非法牟利达到百万余元。近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维持了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书君、胡兴云、刘娟丽4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人网上吸纳225名下线
  张书君,男,山东冠县人。他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06年曾在山东省聊城市被劳动教养。
  从2007年开始,张书君、刘娟丽、胡兴云等人在山东潍坊参加“人际网”组织的培训后,每人各交纳了3000元会费加入了“人际网”组织,成为了会员。
  随后,3人采取拉人头,收交每人3000元入会费,按“五级三阶制”晋升级阶和分发返利的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张书君为首的主臂发展下线,和张书君、刘娟丽、胡兴云等人直接发展支臂下线的多层次传销网络。
  据统计,在“人际网”期间,张书君直接、间接发展3名支臂下线人;刘娟丽在瑞金市发展了115名支臂下线人员;胡兴云则在赣州市章贡区发展了107名下线人员。
  鉴于直、间接地积极发展了众多下线,张书君、刘娟丽、胡兴云均成为了该传销组织的最高级别的五级会员(代理商),形成了主臂上以张书君为首,刘娟丽、胡兴云等人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的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多间挂牌公司做幌子
  为掩盖该传销组织的非法活动,2008年10月,张书君在河北邯郸用其从事传销的非法所得,开办了“新职联国际教育集团邯郸分校”。他纠集原“人际网”传销组织五级会员胡兴云、刘娟丽和孙桂云、张智兰等人参与一起管理,采取为“人际网”会员培训技能为幌子,以收取每人3000余元培训费的老套路,发展新会员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随后,在2009年4月,张书君在得到孙桂云、胡兴云、刘娟丽和张智兰等众人同意后,用从事传销的非法所得共同出资200万元,在河北邯郸成立“河北邯郸市春之韵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书君本人,并开设“燕赵网购”、“春之韵商城”网络销售平台,以销售产品的方式发展会员。
  与此同时,刘娟丽、胡兴云受张书君指派,回到赣州市选址并筹办“河北邯郸市春之韵物资有限公司”下属“新职联国际教育集团赣州分校”。同年9、10月间,该团伙在“新职联国际教育集团赣州分校”的基础上又开办了“赣州市华璋营养健康养生咨询服务中心”、“赣州华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10年2月,张书君将“河北邯郸春之韵物资有限公司”迁至赣州,又更名为“赣州市春之韵物资有限公司”。
  326名受害人被骗会费百万元
  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张书君等人以“新职联国际教育集团赣州分校”、“赣州华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幌子,以提供技能培训为名,发展新会员38人,收会费合计138700余元。而“赣州市春之韵物资有限公司”以销售“德圆”牌化妆品为名发展会员288名,收取入会费合计892800元,会费收入总计103.15万元,会员均按发展的人数晋级及返利。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且均起主要作用,不易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书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胡兴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娟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事后,原审被告人张书君、胡兴云、刘娟丽均不服,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8月7日,赣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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