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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检察院批捕“阳光商务”网络传销

发布: 2012-07-25 11:03:15    作者: 未知   来源: 正义网  

  近日,惠民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田某批准逮捕。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我市首次办理该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郑某,女,49岁,山东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田某,男,51岁,任上述科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侦查查明,山东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推出“白金卡”项目,犯罪嫌疑人郑某、田某以阳光公司拥有电子商务牌照为幌子,利用www.yg517.com平台,在网上发布广告和对来公司考察的客户进行宣传,以购买一张白金卡(价值1000元)取得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资格的形式,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幸运奖、直接将、管理奖等奖励模式,激励注册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购买白金卡。2012年5月15日至6月8日,阳光公司以自身为顶端,系统程序按照每位会员加入的先后顺序和推荐人的安排结构,发展下线会员共计150余层。网络传销平台共发展注册会员87000多人,其中缴费会员85000多人,通过对缴费会员购买多单的去重处理,实际发展会员14000多人,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会员汇入资金3361万余元,非法营利3188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案情重大,且是首次办理该类案件,邀请惠民县检察院派员介入。介入后,提前审阅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与侦查人员共同探讨案情,就下一步开展调查、固定证据提出了建议和意见。由于该案提前介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这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很快提捕,结合先前了解到的案情,在提捕后四日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需要继续侦查的问题,制发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督促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提起公诉必需的证据,确保证据达到起诉标准,为捕、诉工作有效衔接做好充分准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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