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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广西大开发”能得780万元?

发布: 2012-04-26 08:58:54    作者: 刘艺明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一传销团伙落网 团伙三“老总”昨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投资“广西大开发”,投入50800元最终可以获利780万元?一个网络庞大的传销团伙,以这样的高回报的幌子引诱了大批人上当。昨日,禅城区法院对该团伙的三名“老总”级成员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两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
 
  抓捕:
  三“老总”被抓获
  2011年,民警分别在佛山、珠海和云浮抓获这批团伙三名“老总”级别的人物林某声、范某娣和林某威。据了解,该传销组织根据参与人员及共所发展的下线人员累计缴纳的资金份额,自下而上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09年3月期间,林某声、范某娣、林某威参加了“扶贫式纯资本投资”的非法传销组织,并以“纯资本运作”、“广西大开发”等名义在佛山市、清远市等地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将亲友带至广西贵港市,其间安排人员对亲友进行“洗脑”,最终将亲友发展为下线传销人员。每名参与人员以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的数量以及缴纳的资金份额为返利依据,按照不同的级别予以提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查实:
  涉案300余万元
  法院认定,三名“老总”林某声、范某娣、林某威累计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为60余人,涉案金额为300余万元。
  昨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林某声、范某娣、林某威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三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一审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林某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范某娣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林某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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