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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传销头目强迫他人加入传销致死获有期徒刑

发布: 2012-02-07 09:18:04    作者: 徐伟   来源: 法制日报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魏小玲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何永川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亚楠、徐龙、刘庆刚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小玲、何永川、张亚楠、徐龙、刘庆刚所在的传销组织,采用欺诈、诱骗的方式,引诱他人前来。为了留住不知情的新来人员,该组织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定,即一方面通过没收手机等通讯工具隔断与外界的联系,另一方面通过派人跟守的方式强行留住新来人员以便做思想工作,如果新来人员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把其关在房内一周才放人。2010年12月25日,被害人魏元被何永川从山东省兖州市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重庆市永川区,魏小玲安排何永川、徐龙到车站接魏元并要求没收其手机,何永川接到魏元后没收了其手机。当晚10时许,何永川、徐龙将魏元带到其传销组织的租赁屋,魏小玲安排同住租赁屋的刘庆刚、张亚楠对魏元展开思想工作让其留下。当晚11时许,魏元发现有传销嫌疑,即拒绝加入传销,明确提出放其离开,但张亚楠、徐龙不准其离开并夺下其行李包,双方发生冲突,魏元从所在的五楼租赁屋内跳下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小玲、何永川、刘庆刚、张亚楠、徐龙在发展新的传销组织成员时,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跳楼自杀身亡,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魏小玲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何永川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亚楠、徐龙、刘庆刚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魏小玲、何永川、刘庆刚均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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