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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的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案给人们的警示

发布: 2012-01-28 16:17:45    作者: 冯宪印 胡晓琳   来源: 大众网  

        伴随着直销这种经营模式进入中国,由于不法分子的恶意利用,传销,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的词语“应运而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以及群众消费心理不完善等因素,以“拉人头”、“赚取入门费”为特征的、通过无限制发展下线达到迅速致富目的的传销活动迅速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姿”化妆品传销案:李某2004年8月在山东博山、河北邯郸从事“代帝安娜”化妆品传销活动,后转至河南漯河、焦作、江苏邳州从事“兰姿”化妆品传销活动。其形式为发展下线至少2名,可从中提成每人525元,依次类推向下发展,可按级别分别提取提成。2006年11月9日转移至山东枣庄薛城区继续从事“兰姿”化妆品的传销活动,形成110人以上的传销团伙,2006年8月晋升为代理员。至2006年11月22日,薛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国税局宿舍将其依法查获。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在2004年的专项行动中,滕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获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当事人以推销使用其化妆品可得到奖金和工资为名,向下发展美容顾问组成网络,以下线发展人员和销售化妆品的数量获得相应的报酬。经个案审批,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465.63元及用于传销的物品,罚款20000元。
 
        传销活动产生的方式和原因:一是方式的隐蔽性、组织的严密性是传销活动猖獗的首要原因。传销组织的头目并不“现场”参与组织的活动,他们往往躲在幕后,遥控指挥组织的各项活动。传销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他们往往几人一组,以“家”为单位,实行“家长负责制“,“家长”与上线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通过电话分配任务。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等较早加入组织的人员,每天组织参与者进行学习或者拉家常,也就是所谓的“洗脑”,向他们宣传加入组织的好处,譬如快速致富、实现人生价值等,并鼓动传销者将其亲戚、朋友骗来加入,对参与者实行精神控制。二是传销活动蔓延快,呈现反复发展的态势。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加严峻,金融危机让本来就不乐观的就业形势又雪上加霜,受此影响,国内失业人员相对增多,在此情况下,传销组织所宣传的快速致富对许多人尤其是失业人员充满了巨大的诱惑力。此外,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往往隐身不露面,对于普通参与者,执法部门大多只能采取教育和规劝的方法,予以就地驱散。执法力度不到位、缺少有效的惩戒措施,使得许多传销人员尤其是中毒较深的传销人员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视而不见,和执法部门玩捉迷藏的游戏,许多被驱散的传销人员在执法者走后又“重操旧业”。三是传销人员的盲目投资心理突出,致富心切,盲目相信而被骗参与传销。从而给传销组织的头目以可乘之机。传销组织以产品或服务为幌子,将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不断向普通参与者灌输迅速发财致富的思想,这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事向物质看齐的人们来说,是个致命的诱惑,使得许多人在金钱面前失去了理智。
 
        传销活动的防范对策:首先,加强立法完善。不要等发生了非法拘禁行为才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这样起不到预防、保护的作用。对于传销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多的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希望更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从源头上断掉传销型非法拘禁。其次,加强法律宣传。针对广大群众,让其了解传销组织的方式、手段,警示群众传销组织拉人头的方式,避免上当受骗;让群众认识传销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拒绝参加传销。针对传销人员,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旧小区等传销聚集多发区,以鲜活的案例、生动的法律条文,加大宣传力度,让传销成员了解非法拘禁行为是犯罪行为。再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的治理,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采取釜底抽薪,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及时发现传销违法活动,给予有效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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