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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他人自由逼其入伙十二名传销人员被判刑

发布: 2012-01-18 10:13:09    作者: 冯利国 梁军   来源: 人民法院报  

   1月1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游彬、张彬等12名传销者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2011年5月,贵州的张彬、四川的游彬等12名外地人租下枣阳市北城北关村一居民房屋进行传销活动。同年6月19日至23日,该传销组织以招工为名,将受害人杨某、余某、廖某、宗某、彭某5人先后骗到枣阳市。五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表示要马上回去,但遭到传销人员拒绝。
 
  为了防止受害人逃走和报警,传销人员收走了他们的手机,并安排人员看管、“上课”。期间,传销人员为逼受害人拿钱加入传销组织,对杨某实施殴打,并对其他被害人进行恐吓。6月25日,杨某、余某联系家人汇款,并每人交了2800元后,于次日凌晨被传销人员送走。
 
  6月26日,逃离传销魔窟的杨某、余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廖某、宗某、彭某被警方解救,同时将上述被告人先后抓获。游彬等12人对受害人杨某等5人非法拘禁长达6至7天,并骗取钱财1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彬、张彬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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