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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部门提醒市民严防非法集资侵害

发布: 2011-12-08 09:49:25    作者: 梁娜   来源: 吉林新闻网  

        12月7日,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其公共邮箱上,向社会介绍了非法集资的相关情况,并提醒市民严防非法集资侵害。

        公安机关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有: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的危害: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往往遭受经济损失。2、非法集资损害社会和谐。3、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公安机关告诉市民,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案情况看,涵盖了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其中有: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利、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3、利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投资中介机构从事高利贷活动进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提醒大家,非法集资通常采取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三是虚假宣传造势。在通过传销进行的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之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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