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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传销致人跳楼 非法拘禁领刑又赔偿

发布: 2011-12-06 09:23:59    作者: 朱莉   来源: 光明网  

        为发展下线,以合伙开店为名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采取拘禁方式逼迫加入传销,造成被害人跳楼致残。2011年1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滕伯强物质损失人民币203974.60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张涛在吉州区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张涛为发展下线,电话联系其同学滕伯强,以合伙开汽车维修店为名,欲将被害人滕伯强骗至吉州区从事传销活动。7月5日22时许,被害人滕伯强携其女友曾小芳乘火车从四川来到吉安,当晚住宿于吉安火车站旁一旅社。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涛将滕伯强、曾小芳带至吉州区大巷口26号1单元702室传销窝点,途中还拿掉滕伯强、曾小芳的手机。滕伯强在传销窝点得知是从事传销活动后,要求张涛归还手机,让其离开,张涛予以拒绝,并同其他传销人员看守滕、曾,不让两人出门,还强迫他们听传销课。7月7日12时许,滕伯强再次提出离开遭拒绝后从702室窗户处跳楼,致全身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滕伯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伙同他人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甲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发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被害人及给予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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