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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搞传销 7人判刑又罚款

发布: 2011-11-18 09:35:57    作者: 刘艳 李忠福   来源: 内江电视新闻网  

        威远、资阳、自贡、成都等地的7名中年男女,利用网络传销发展会员,购买股票,非法牟利,涉案达95万余元。

        近日,威远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林洪群、何贞芳、许祖苹等7名被告人3年~1年不等的缓刑、并处4万元~5千元不等的罚金。

        美国股票“馅饼”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洪群、何贞芳、许祖苹、陈桂英、刘义华、陈建玉、张冬琴等人,在资阳市、自贡市、威远县等地宣传称,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公司将在中国大陆民间发行出售该公司原始股份私募资金。

        股份资金以3400元人民币为一单,购买一单公司的原始股票,公司将配售10000股内部股。到2011年3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将会拆分股份,10股配送10股,10000股就变成20000股,配送的10000股可以在公司内部交易,变成现金,但购买的10000股原始股需等到195天后,才可以在公司内部买卖。

        实为传销提成

        有这样的好事,当然让人心动。这伙人继续吹嘘,购买公司一单原始股就成为公司会员,如果发展到下层会员,上层会员就可以从下层会员缴纳的股资中提成,获得报酬。

        每直接发展两名下层会员,扣除相关网管等费用,可得“层奖”人民币1000元;如果下层会员再发展到下层会员,还可以得到“碰奖”等提成报酬,碰奖要根据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数量和会员购买原始股份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

        疯狂传销

        2011年1月,资阳人林洪群在资阳市将何贞芳、许祖苹发展为其下线,何贞芳购买该公司10000元、许祖苹购买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

        1月23日,何贞芳到自贡市将刘义华发展为其下线,刘义华购买该公司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

        同月28日,何贞芳、刘义华在自贡市共同发展陈建玉、冉光容两人,何贞芳将陈建玉、冉光容安排为刘义华的下线,陈、冉两人各自购买该公司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

        1月底,郝友芳(在逃)购买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后,何贞芳将郝友芳安排为陈建玉的下线。

        2月中旬,何贞芳、陈建玉在威远县又共同发展林德仙、张冬琴,将林德仙安排为陈建玉的下线,张冬琴为郝友芳的下线,林购买该公司6800元、张购买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

        到2月底,何贞芳、张冬琴在威远县共同发展肖群玲、彭朝炳、段莉、刘明芳、徐莉、黄新明六人,作为张冬琴的下线,肖购买该公司30200元、其他5人各购买该公司3400元人民币的原始股份……

        这些人,利用传销发展下线,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壮大。

        法院判决

        警方得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先后将上述7人抓获归案。

        经查明,林洪群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3000元,违法所得34000元;何贞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48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许祖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48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陈桂英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48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刘义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1400元,违法所得2000元;陈建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4600元,违法所得7000元;张冬群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4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另查明,林洪群、何贞芳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被害人损失37000元;陈建玉在3月3日被通知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案件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洪群、何贞芳、许祖苹、陈桂英、刘义华、陈建玉、张冬琴等人,以网上购买股票的方式发展会员,并以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传销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7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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