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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打击传销看全国打击传销格局

发布: 2011-08-15 20:50:43    作者: 凌云   来源: 反传销联盟  

        近日,央视对来宾传销的调查让来宾这个城市再次成为人们关注传销的聚焦点,或许这将会引起政府和社会对传销的高度关注。目前扎堆的传销事件频频曝光,有涉案人员极其庞大的事件,有涉案金额特大的案件,有影响社会的传销焦点,也有焦点人物卷入传销的焦点新闻,这将注定引起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期待政府的大力举措。

        面对社会各界对来宾打击传销的质疑声,笔者想起写这篇文章,文章的目的不在于为来宾打击传销做辩护,而是用客观事实展现目前中国各地传销的现状和打击的滞后及困境。

        来宾打击传销的格局不是特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国各地打击传销的格局和来宾都是一样的,来宾的状况是全国打击传销现状的共性。打而不击,打而不绝,甚至很多地方是越打越多越猖獗。社会各界在质疑来宾打击传销的态度时,我们是否在考虑打击传销的全面因素?是否应该检讨全国各地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执行能力?来宾传销之势又何尝不是全国之势呢?我们期待着全国打击传销的大格局需要重新定位,需要的是全国打击传销的氛围,切断传销生存的土壤才是根本。

        来宾作为最早建立打击传销专业队的城市,在打击传销的工作体制上,是创新的尝试,但是结果却未能对传销取得遏制的效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宣传和教育的工作,没有宣传和教育的环节,再专业的打传队伍,也只是富丽堂皇的虚设和空架子。

        长期以来,从中央至各级地方政府及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非常重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开展专项行动。但是打击传销却陷入“打而不绝反猖獗”、“屡禁不止、屡打不尽”的怪圈,形成“传销人员执迷不悟→政府打击遣散效果不明显→执法人员麻木热情不在→百姓求助无门遭拒绝→传销更加猖獗”的恶性循环。

        一、法律滞后缺乏震慑力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长期以来是衡量执法机关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打击传销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对传销的处罚过轻,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所以,很多传销人员刚出了派出所,又回了传销窝点,给执法机关玩起了“游击战”。打击传销就成了轰苍蝇一般,所以打击传销成了各地执法部门非常头痛的问题。久而久之,热情不在,麻木了,不爱管了。归根结底,我们还是要从法律角度深挖传销猖獗的原因所在。

        由于相关法律对构成传销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对于传销的领导者和策划者如何来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执法部门只能凭借证据才能加以确定。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因为很多物证如:业绩单、网络结构图、工资单等等一直掌控在传销头目手中,有的甚至销毁罪证。而要让传销受害者共同指证头目同样难:一方面,传销头目都是行踪非常诡秘,反侦查能力也非常强,下线很难找到其人。另一方面,很多时候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窝点,低级人员都仍然处于受迷惑状态,对上级更是顶礼膜拜,就更不用说让他们来共同指证他们的“偶像”了。

        传销的一个特点——“神秘感”,一个级别只能知道自己级别的事。网头深居幕后,神龙见首不见尾,与下面多是电话或者网络上单线联系。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之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盲目对抗,造成法律程序上认定罪犯所要求的证据获取困难。而《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查处传销时取证是执法部门感到头痛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只能简单的驱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网头,也因为取证难,忙活了半天也只有无奈地放人,甚至在不少地方,打击传销抓头目成了执法人员和执法部门罚没款项的主要来源,成了单位完成经济指标任务和执法人员捞外快的非法途径。法律应该对传销取证做详细的规定,着重打击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的刽子手,并且确实加强对公正执法的监督,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责权不明缺少力度

        在目前的打击传销工作当中,国家确定是由工商和公安配合打击。但是实际上却是以工商为主力军,公安只是负责大案要案的侦破和简单的驱散,其他部门(通信部门、银行、监察)只是侦破大案时被动辅助公安,教育部门只是作为校园宣传配角。

        其实这样的打击传销格局已经不适应现代传销的变异和犯罪现状,没有明确的职责也将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最后是群众求助无门,更别说是去举报提供线索了。

        无容讳言,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认为打击传销是工商为主,公安为辅。如果工商局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才会出警。经常听到警察说:如果没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们不管!然后一下全推到工商局。

        《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应该从法律上对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法律上要突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

        三、缺乏有效的思想矫正系统

        在执法机关开展的打击传销行动中,由于人力的缺乏和相关专业水平的限制,对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教育难度大。参与人员普遍经组织者“洗脑”甚至精神控制,对执法人员的说服教育置若罔闻,执迷不悟。

        在开展打击传销行动中,一般很难查获传销的罪证,以致于对案件很难进行有效的定性和处理。对现场传销人员的盘问,几乎都是一问三不知。由于有时现场没能查获有利的物证和人证,最终只能是将现场人员登记后驱散遣送。遣散却不能让传销人员的思想回归正常,再多的遣散也只是一时的驱赶,这样的效果是苍白无力,甚至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更加导致执法部门陷入疲软,厌倦打传,拒绝接警。

        由于工商和公安等执法机关本身就需要处理繁多的事务,打击传销只是这些部门开展工作的其中一部分。在此,笔者建议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反传销的知识,加大对传销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执法力度,适时开展反传销的政策宣传活动,让反传行动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充分利用民间反传销志愿者的力量来提高对参与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全民参与,杜绝传销孳生的土壤,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综上所述,当前打击传销制度上的缺陷:在法律层面上,处罚过轻缺乏震慑力、法律程序上取证认定难;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打击格局不对称、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专业水平欠缺、行政执法缺乏积极主动性;其它相关政策中,宣传预防工作不深入、思想教育和改造措施缺失。

        通过上述分析,针对传销毒瘤的打击和预防对策,要做到:从宏观上,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权责分明,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宣传预防和思想矫正系统;从微观上,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从而实现“依法严打、依法严惩→思想解救、教育改造→深入开展宣传预防→全民参与、营造反传销氛围”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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