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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销窝点洗劫被害人,拘禁还是抢劫

发布: 2011-08-05 09:33:37    作者: 李志方 王琰 杜秀明   来源: 检察日报  

  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传销团伙蒋国云、赵庆、王希春、李少朋等4人抢劫案,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作出二审宣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4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作出的判处,分别宣判4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2010年3月14日,李少朋以加工汽车模具为名,将被害人王高鹏骗至三门峡湖滨区一传销窝点。蒋国云安排赵庆、王希春看管王高鹏,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交出钱财。遭到王高鹏的拒绝后,他们以暴力威胁手段,逼迫王高鹏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身份证、储蓄卡等物品,同时逼迫王高鹏联系家人向蒋国云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汇款3200元,随后蒋国云将款项取走。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4名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缴纳“加盟费”,参加传销组织,以获取非法利益,本质上属非法拘禁过程中的强迫交易行为,不符合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蒋国云、赵庆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王希春、李少朋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湖滨区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屡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权利,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4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于2010年11月26日依法提出抗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蒋国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庆和王希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少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只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纵观本案,传销团伙蒋国云等4人明知传销系非法行为,而以缴纳“加盟费”为名,采用非法拘禁和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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