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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PE画皮 围剿PE重拳出击

发布: 2012-05-21 21:04:55    作者: 冯齐 孟月   来源: 直销专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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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09年的查尔斯-庞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精心策划的融资大阴谋在经过100多年的悲剧演练后,依旧可以阴魂不散。传销、养殖、股票、房地产套上他的马甲继续为祸人间。当私募遇上“庞氏”,100年前的古老骗局换身装扮粉墨登场,高额回报的利诱下,你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吗?

不知何时起,狡猾的庞氏阴魂上了私募PE的身,古老的骗局再次兴风作浪,受骗者前赴后继,大行其道的李鬼式PE沾满了越来越多无知投资者的血泪。更令我们担忧的是,这些疯狂的PE客们盯准了直销人更易接受直购代理以及发展人脉的优势,大肆的向直销人及团队发起进攻。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辛辛苦苦用劳动赚取市场的直销人,高额的回报诱惑下,上当者在劫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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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氏骗局:

   1903年,意大利一个叫查尔斯-庞齐的人移民到美国,开始了自己的淘金之旅。一心想发大财的庞齐干过各种工作,并因伪造罪而、走私人口坐过牢而蹲过监狱。经过美国式发财梦十几年的熏陶,庞齐发现最快速赚钱的方法就是金融。

   1917年,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际,觉得有机可乘庞齐开始策划了一个大阴谋,他移居波士顿在那里开设了一家所谓的“证券交易公司”,向外界宣称该公司将从西班牙购入法、德两国的国际回邮优待券,加上一定的利润转手以美元卖给美国邮政局,以此赚取美元与战后货币严重贬值的法、德两国货币的“价差”。事实上这个计划根本赚不到钱,但还是有些人冲着一个半月内能获得50%的回报率去尝试投资,让那些初期投资者感到狂喜的是,他们如期获得了红利。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获得了难以置信的赢利,这一 “消息”大范围地扩散开去,庞齐成功地在几个月内吸引了数万名投资者,累积获得的投资就超过了1500万美元。后来当波士顿媒体的报道造成新投资者对公司的质疑和观望,使公司没有新的资金来源去支付先期投资者的利息时,他关掉店门,带着约4万名投资人的毕生积蓄逃之夭夭。

   合法私募:

   Private Equity (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穿上马甲粉墨登场

   只要一年的时间,投资一万块钱可以变成三万六,260%的投资回报率。当听朋友介绍了投资回报率如此之高的基金时,手头有点小余钱的你,会不会动心?如果你动心了,那么我告诉你,事实上你已经掉进了古老的庞氏为你早就挖好的“集资诈骗圈套”。打着PE旗号——非法融资的新外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民众对PE的热情,以及对于PE运作规律的无知,进行非法敛财,和古老庞氏骗局如出一辙。

   大多职业骗手把自己包装成一个职业PE从业者的形象,宣称他们能够拿到非常优质的项目,然后开始非法集资。他们的网站不仅专业,还对外宣称是专业的私募基金公司,以证券投资管理为主业,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售证券资产集合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

   同时,他们的产品均设置了“保荐直购代理”模式的职能,也就是每个人每发展一个下线(基金购买者)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且下线如果再发展下线,他们都能获得回报。这形成了一种病毒式的营销结构,可以吸引购买者不断地去发展新的基金购买者以获得收益,推广模式极似传销。

   在刚投入初期几个月的时间里,有些投资者会同庞氏骗局中的波士顿人一样,确实通过发展下线和这些机构所承诺的收益回报赚到了一些钱。受到继续投资所随之带来的“更高回报率”,急功近利之下,投资者们一般会选择继续大笔投资。这正中了这些集资诈骗者的圈套。一旦投资者发现自己上当,可能这些所谓的PE基金已经聚集了不菲钱财,随时可以抽身了。

  李鬼式PE股权投资公司没有足以持续发展的产业做支持,资金链的“断线”往往就在旦夕之间。在此提醒各位直销人,这种非法集资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意味着非法集资的组织者违法,而且参与非法集资者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集资者不论许诺的分红多高,都不受法律保护。希望理性的直销人,一定不要受这种短期利益的诱惑,参与这种非法集资活动。同时,也呼吁我们直销人,团结起来,捍卫我们的行业,帮助我们已经掉进非法PE深渊的伙伴。

  什么是非法集资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集资款。“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权力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详细]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细]

  集资诈骗罪方式:

  一、 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详细]

  如何防范此类诈骗?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观念,因为往往法律观念淡薄的群众,无疑是犯罪分子最爱下手的目标,也最容易被犯罪分子欺骗。
2、要时刻紧绷防范思想,尤其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不要被各种经济诱惑蒙骗,摒弃“发横财”和“暴富”等不劳而获的思想,坚决抵制非法集资,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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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远江秘书长致信国家工商总局打传处 建议:严打“PE”,净化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总局打传处:

  近一段时间,我们专家委员会在组织专家进行直销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一种所谓的“PE”经营方式在四处蔓延;从我们的杂志、网站记者的一线采访中,更听到了诸多关于“PE”经营活动的反映。

  据我们观察,这些从事所谓“PE”经营的组织,基本上采用网络经营的方式,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以发行原始股票为标的,以未来股票上市为勾引,通过宣讲“静态收入”即股票升值和“动态收入”即发展下线等暴利为诱饵,拉拢人员参与,以收取高额入门费为主要获利方式。

  据我们调查,这些非法组织确立的入门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深受其害的投资者目前不计其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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