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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租房搞传销 房东最高罚50万

发布: 2011-03-24 10:26:07    作者: 夏雨 张树波   来源: 潇湘晨报  

        近期,长沙县公安局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通告大致内容如下:

        一、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员居住。

        二、个人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是传销人员或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出租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或人员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揭发、举报。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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