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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组织百余成员 南口传销团伙11名头目获刑

发布: 2011-02-10 11:09:20    作者: 高琳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曹某等11人组织、领导五级传销组织,涉及110余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曹某等11人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徒刑。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26日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鹿牌家园等处,被告人曹某(男,53岁)、郭某(男,27岁)、彭某(男,21岁)、朱某(男,25岁)、梁某(男,27岁)、唐某(男,19岁)、陈某(男,24岁)、方某(男,19岁)、邓某(男,25岁)、王某(男,21岁)、黎某(男,24岁)伙同罗某等十人(该十人均另案处理)以购买广东毕维化妆品公司维亚韩式靓丽化妆品方式为由组织、领导五级传销组织,共计110余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逐级递增返利、计酬,并获取非法利益。

    庭审中,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郭某、彭某、朱某、梁某、唐某、陈某、方某、邓某、王某、黎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昌平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彭某、朱某、梁某、唐某、陈某、方某、邓某、王某、黎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释法: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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