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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12月1日起加征两税 超国民待遇终结

发布: 2010-12-06 11:01:21    作者: 未知   来源: 人民日报  

  从12月1日起,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将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统一了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

  税制“内外”统一

  根据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保建云表示,随着内外资税制的统一,外资在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将促使外资企业在中国更加健康的发展。

  保建云表示,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外资企业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产生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时至今日,中国通过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更有利于中国适应全球化经济的需求,有利于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公平高效的市场体制。

  保建云认为,内外资企业素质的统一将会造成两方面结果。一方面,一些低水平的外资之前在我国的发展其竞争力实质上来源于原有税负环境,今后这些企业将必然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外资将在华继续发展。实际上税制的统一对这些企业的整体发展是有好处的。

  无差异化更显公平

  给外资企业种种超国民待遇,是“历史的印记”。长期以来,优惠的政策加上广阔的市场,使中国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8.3万家,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外资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也明显降低,减少外企“超国民待遇”成为历史必然。

  从1994年开始,我国着手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2007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成为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一个标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原本分设的制度,也先后实现统一。今年4月,我国《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税收法律和政策的无差异化,为内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专家表示,中国市场的魅力,并不在于对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中国在税收上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尊重,而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将更有利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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