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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 兴安县一房东挨罚1万元

发布: 2010-11-23 10:28:58    作者: 韦鸣飞 胡思进   来源: 桂林生活网  

  11月17日,兴安县兴安镇的漆先生到县工商局缴纳了 1万元罚款。他懊悔地说,以后再租房给别人住,一定要好好核实租客的身份。

  漆先生是一名退休干部,在县城自建了一座4层楼房。去年5月初,漆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钱某、梁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550元。让漆先生没想到的是,钱某、梁某租房后,在兴安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了多名下线。

  今年3月13日,钱某、梁某从事传销的事实被确认。县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时,漆先生已向他们出租房屋近一年,收取租金5800元。县工商局认为,漆先生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漆先生的具体情况,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漆先生对处罚开始表示不服,向兴安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漆先生又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7日,法院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漆先生最终只得缴纳了罚款。

  “有钱收就行,什么人都敢租,一些房东的不良心态导致出租房变成了传销人员的藏匿场所。”兴安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查处的案件中,大多数传销活动在出租房内进行。其实房东只要稍加留意,就很容易发现。但是一些房东只认钱不认人,导致出租房变成了藏污纳垢之地。工商部门因此提醒房东们注意,在出租房屋前要详细询问租客的职业和租住的用途,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出租后要定期进入房间查看情况,避免出租房成为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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