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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直销本质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发布: 2012-06-02 21:33:30    作者: 未知   来源: 法制日报社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条例中对直销企业的授权注册、产品经营和推销宣传、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给付报酬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在我国,从事直销行业必须经过国家商务部的核准,没有经过核准而从事直销行为都是违法的。不法分子通常根据多层次直销组织封闭、交易隐蔽、直销成员分散的特点,对直销进行一定程度的扭曲,使其演变成“金字塔销售计划”或者“老鼠会”这些传销模式。有些人,为逃脱传销或者传销组织成员间由于分赃不均而引发的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被洗脑后的传销成员对亲戚朋友进行欺骗,触及人们的信任底线,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例如,2009年发生在西安的1起刑事案件就能够反映出传销对社会道德、诚信造成的巨大危害。2009年7月,19岁的四川籍小伙子肖某被老乡赵某以工作为由骗到西安一个传销窝点。为逃离传销人员的拦截,他掏出弹簧刀乱捅,致几名传销成员受伤,其中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受重伤。今年6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向死者家属赔偿34994元。该案件中,肖某和受伤或死亡的人员显然都是传销的牺牲品,他们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或金钱或生命,从中不难看出传销的危害性。

  传销对社会具有如此大的危害,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正确识别直销与传销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直销只推荐而不零售,直销商没有业绩,更谈不上差额收入;而传销往往通过外在的形象包装,打着直销的幌子,引诱或强迫加入者交纳高额费用,购买或者变相购买一定货物来实施商业诈骗,“直销商”只传不销,仅凭推荐就可以坐享其成。其实,最简单的识别方式是加入条件,即无须缴费或仅需交纳小额的资料费用,且无定额购货要求的企业即是直销生产企业,须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的商品,并须定时订购货物的企业即是传销公司。虽然识别方式如此简易,但近年来仍有很多人陷入传销的漩涡无法自拔,其中不乏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出现呢?第一,从被传销者的角度来看。首先,传销的参与者中不乏农民、下岗职工、大学生、复员军人等,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经济学知识掌握不够、比较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对国家的政策法律不甚了解等。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更有寻求快速致富的心理,传销者正是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以“金字塔推销骗术”骗人。其次,人们具有“过度理由效应”,即为了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合理,总是喜欢为发生过的行为寻找原因,如果找到的理由足以对行为做出解释,人们也就不再往更深处追寻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有这样的体验:亲朋好友帮助我们,我们不觉得奇怪,甚至还觉得有点理所当然;倘若是一个学校里的陌生校友或原来军中的战友帮助我们,我们兴许会认为他“乐于助人”。因此,只要让被邀请者不对邀请行为产生怀疑,他们自己就会为邀请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

  第二,从传销者的角度来看。首先,通过传销网络里经过内部培训的专职讲师的“传道”,对人们进行集体催眠,让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暗示,最终实现“去个体化”;其次,因为人们对传销首先会有一种抵触心理,必须首先卸掉人们的理性防御,才有可能让人们接受传销,因而他们会编造一套逻辑构架非常庞大的谎言,利用人们在知识上的盲点,进行大量的信息扭曲。他们会向人们传达这样一种观念:传销对社会有弊端正是因为它太有利于个人,这样就把防御变成了诱惑。

  为了避免人们上当受骗,防止正在择业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下岗职工和返乡农民工等陷入传销“陷阱”,我们必须对传销予以警示。对于毕业生而言,在择业、就业时,应注意甄别、核查、咨询招聘单位的招聘需求、主体资质、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谨防陷入传销泥潭。对于下岗职工和农民工而言,虽然经常面临钱财匮乏的困境,但不要轻易相信容易致富的财路,即便财路是由熟人推荐的,也需要认真调查,谨慎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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