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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骗外地传销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8.5万

发布: 2010-08-23 09:44:32    作者: 陈遇冬 文山   来源: 人民网·天津视窗  

  一名大学生暑期被犯罪分子骗至外地,为逃生从6楼跳下意外身亡。得知儿子入学时,学校曾统一为新生投保保额为8.5万元的意外险,其父母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均被拒绝。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保险公司给付受害大学生父母8.5万元。

  2008年7月13日,本市某大学安徽籍学生英明(化名)被传销罪犯骗至徐州市,在逃生的过程中不幸意外坠楼身亡。其父母得知2007年儿子入学时,学校曾统一给所有新生投保意外险,规定意外身故可获8.5万元赔偿,于是多次找到学校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英明在无法从房门逃离的情况下,从6楼跳下系其本意,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英明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赔偿保险金34万元。他们认为,学校发放的收费通知和缴费办法没有写明208元的保险费是分解为四年的,儿子采取的是四年趸交。

  法院查明,2007年8月,英明被该大学录取。入学时,学校为包括英明在内的2007年级新生在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自2007年9月3日零时起生效,被保险人每人每年应缴保险费52元。在《学生保险须知》中载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5万元。2007年9月29日,保险公司收取了包括英明在内的2007年级新生每人保险费208元共计4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英明已支付了保险费,应享有保险权利。根据该大学《2007年入学通知》载明,学校代收学生四年保险费208元;《致2007年级新生家长的一封信》载明,学生自愿办理团体学生险,投保期限为四年,保险金额208元,入学报到时一次性交齐,意外死亡或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8.5万元,从而认定英明支付的208元保险费系被保险人四年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英明的死亡事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属于保险事故,符合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8.5万元保险金的责任。因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有三年的保险时间,保险公司应退还三年保险费。故两审法院均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英明父母保险金8.5万元,退还英明父母保险费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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