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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同学参与传销被刺杀

发布: 2010-08-17 10:30:25    作者: 佚名   来源: 东方法眼  

  秦某某与史某某原是同班同学,二人在校时就相处的如亲兄弟一般,毕业后仍经常保持联系,2008年7月一天下午,秦某某听说其好友史某某正为找工作而发愁,便以帮助其介绍工作为由,将史某某联系到宿迁。当史某某到达宿迁后,秦某某并不着急为他找工作,而是将其带至自己在市区的租住处居住,并随时跟随、陪同史某某,不让史某某一人自由行动。第二天早上,史某某被秦某某及同室另一人带到传销窝点听课后,方发现受骗上当,想离开,但被秦某某等人控制没有自由,于是史某某便数次产生要杀死秦某某的念头。7月26日上午,史某某在秦某某等人陪同逛街时,以买水果刀削水果皮为借口,买了一把水果刀。当天晚上,史某某和秦某某等人回到租住地。次日凌晨1时许,史某某醒来后,发现秦某某在睡觉,便持水果刀向秦某某的头部连刺数刀,因秦某呼救并躲开。随后史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其拿刀砍人自己也受伤,民警接警后直接到现场,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本案遂发。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因受被害人欺骗被拉入传销而产生怨恨,趁夜间被害人熟睡,使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往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刺了多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史某某刺被害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惊醒呼救并躲开,杀人未得逞,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情形,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因素,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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