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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C级头目首次被判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布: 2010-07-22 10:13:27    作者: 孔祥凤 蒲延红   来源: 北京晚报  

  发展下线90余人 传销头目首次被判 组织领导传销罪

  记者今天获悉,在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后,房山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对“主任级”传销头目判刑。嫌犯谭学林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谭学林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发展传销人员和返利为诱饵,利用销售上海炫之界化妆品的形式,组织、领导谭学申、谭兰开(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辽宁省朝阳市、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河北省徐水县等地建立传销网络、发展传销人员。

  谭学林在传销网络中处于第三层级,在传销网络中共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传销总额30余万元,共计获利1.5万元。2009年8月31日,谭学林在河北省徐水县被查获。

  此案是北京市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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