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销售”诱骗700余人敛财4000万
发布: 2010-04-27 11:40:46 作者: 兰玉秀 来源: 法治快报
检察院依法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何元才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加入了名为“贵州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连锁销售”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何元贵、何华平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为了使该传销体系顺利运作,被告人何元才采用以自己为最高管理人,下面实行一层管一层,自己管好自己伞下人员的管理方法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对于体系中的申购款的保管、发放及重要事务均由何元才决定安排。何元才分别以自己的名字及何华平、袁生昌、何慧平(已死亡)的名字在工行、农行、建行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存放传销人员的申购款。袁生昌于2007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后,于2008年11月晋升为A级老总,负责统计和计算传销人员的提成款、办理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申购手续并收取申购款。被告人何华平、何文飞等人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加入以何元才为首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至案发,被告人何元才名下体系共有传销人员726人,所购买的份额共计12291份,申购数额共计人民币40923300元。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元才、袁生昌、何华平、何文飞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故提起公诉,请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由于案件涉及人多复杂,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