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化妆品”发展下线诱300多人上了贼船
发布: 2010-03-09 11:45:24 作者: 汤桂平 马程琳 来源: 绍兴网-天天商报
昨天,诸暨市人民法院以“组织传销罪”,分别对莫荣旦、莫丽君等人依法判处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据悉,这是继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诸暨法院首例以这一新增罪名判处的案件。
诱300余人上传销贼船
据了解,自2006年起,莫荣旦等7人先后加入以销售广州津美化妆品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骗取钱财。
2008年9月,他们一起从辽宁来到诸暨继续开展传销活动。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骗来发展对象后,对其授课、灌输传销思想,诱骗其以支付2900元购物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而再逐级发展下线。同时,该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置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层级,在新发展人员加入并缴纳费用后,主管职务以上的相应人员均可获返利,七被告人在经过不断发展后均被提升为经理级别。截至2009年9月8日被查获时,七被告人已经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0余人。
花钱能买高级别、享受多分成
根据七被告人的口供证实,他们2006年开始做传销,实际上并没有产品,只是以这种名义组织传销活动,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唯一工作即是发展下线。凡花2900元购买1~2套产品即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购买3~9套则上升为主管;购买10~14套上升为主任,购买65~392套上升为经理,购买393套以上为总经理。一人购买多套或发展下线购买都算级别。而级别越高,能获得的分成也就越多。
昨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荣旦、莫丽君、刘国民、王践庆、莫继抓、罗树贵、孟晓荣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上百人,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