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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首起传销案主犯获刑一年零七个月

发布: 2010-03-02 10:15:16    作者: 冯涛   来源: 宁夏日报  

    日前,固原市首起传销案主犯马某获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7月,马某从河南来到固原,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建立了一个庞大诈骗传销网络。以马某为首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每人申购1份(每份3800元)或最多申购10份“产品”等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他们利用亲戚、同乡等关系,诱骗多人参加传销。为发展下线,马某让自己丈夫和女儿也成为其下线,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其共发展下线62人。

    原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为谋取暴利,采取诱骗等方式传销敛财,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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