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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110(三)

发布: 2009-09-08 23:17:49    作者: admin   来源: 四川法制报  

  22、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某传销组织的传销集会活动中,依法查扣了数十万元现金和几台笔记本电脑;在对其传销窝点予以了取缔时,还查扣了出租屋中内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可以对涉嫌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工商行政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完全符合法规的规定。
  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得到书面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以上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2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单据,可以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的行为。
  25、当事人擅自动用查扣财物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中,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7、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答:从事传销除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28、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传销组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9、什么是传销骨干分子?传销骨干分子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0、参加传销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答:参加传销的人员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执法机关对于一般参加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说服、教育、训诫为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31、禁止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禁止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执法机关既要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又要高度重视防范、教育工作的开展,防患于未然,将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传销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32、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如何处罚?
  答:对于上述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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