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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

发布: 2009-08-19 09:20:00    作者: 留笑清   来源: 衢州新闻网  

     8月14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是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衢州市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谭某是湖北省宣恩县人,原来一直在广州打工。去年11月,他接到老乡左某的电话,说在龙游赚钱很简单,让谭某来龙游一起做园林生意。谭某被说动了心,便买了车票兴冲冲地赶到龙游。然而左某并没有带他一起做园林生意,而是跟他介绍一种“上海炫之界化妆品”,带他去听课。谭某知道自己被骗,但发财心切的他还是加入进去,交了2900元获得传销组织成员资格。

  谭某所加入的是一个以推销“上海炫之界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为依据,分别以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形式谋取利益。

  同年12月1日,被告人谭某承租龙游县龙洲街道新华路一处民房作为传销点,积极“拉人头”发展下线,并达到“主任级别”(C级)。期间,谭某直接或通过下线间接诱骗李某、白某、刘某等8人到龙游其传销点,通过组织上课、劝导的方式,灌输“先进营销模式”,引诱上述人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

  今年5月12日,龙游县公安局与工商局在联合打击传销活动专项行动中,一举端掉了该传销窝点,谭某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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