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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哥哥搞传销 反被设计“抓”回家

发布: 2009-08-19 09:09:28    作者: 吉启雷   来源: 扬子晚报  

      重庆18岁女孩张某,长期在南京搞传销,几天前她竟然将在重庆上班的哥哥也骗到了南京浦口。哥哥逃回了重庆。回家后跟父母汇报了妹妹的所作所为。父亲震怒,立刻派两个弟弟和儿子一起来到浦口,设计将该女儿抓了回去。

  哥哥在重庆的工作也不错,但前几天接到妹妹的电话,说她在南京做生意,需要人帮忙,让哥哥赶紧去。哥哥立刻赶到了南京,发现妹妹的工作就是传销,为了完成发展下线的任务,把他也骗过来了。哥哥没动声色,两天后逃出传销窝点,跑回了老家,和家人商量了一番。哥哥和两个叔叔一起来到了南京浦口,找到那个传销窝点。前天夜里10点多钟,几个人悄悄地摸到楼下,哥哥先用手机跟妹妹打电话,然后跟妹妹说你的手机信号不好,你去找个公用电话。然后几个人就猫在门洞里守着。不久妹妹果然下楼了,几个人一把将她抓住,拉了就走。妹妹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楼上下来几名男子,准备抢人,哥哥于是报警,几个人这才散去。但张某怎么也不肯跟哥哥回家,她对警察说,她只是在搞直销,没有犯法。警察将这一家带到派出所,劝了一个多小时,张某才答应随家人回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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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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