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使传销未成 非法拘禁领刑
发布: 2009-04-03 16:38:23 作者: 陈爱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4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红涛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许红涛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0月28日,高某被传销人员许某某从南京骗至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桥居委会许红涛等人的住处,当高某得知许红涛等人要其参加传销后执意要求离开,但遭到以许红涛为首的多人殴打。此后,高某虽多次要求离开,但未得到许红涛等人的同意,并且再一次遭到殴打。直至2008年11月5日,高某同意购买传销产品并让他人取走身上银行卡上的3000元现金后,许红涛才于当日下午18时许送走高某。
法院审理认为,许红涛伙同他人,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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