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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传销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 2007-10-11 22:57:00    作者: 李旭   来源: 中国直销网-zhixiaowang.com  

  先引述新华社的一段报道: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自今年(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联合召开全国电话电话会议,对这次行动进行了部署。

 

  这次行动的重点是: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将排查出一批重点案件实行督查督办;集中全力侦破一批传销大案要案,坚决取缔一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跨地域活动的传销组织,摧毁传销网络。

 

  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介绍,今年1到5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1200多件,取缔传销窝点1.49万个,教育遣返受骗群众32.4多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132起、592人。但是,目前传销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有的地区十分猖獗。


 
  这样的打击传销全国统一行动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后已举行过多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严打其间传销组织转入地下,避避风头,风声过后,又会卷土重来,甚至更加甚嚣尘上。为什么非法传销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相反在一些地区却死灰复燃,愈演愈烈呢?笔者作为一名反传销志愿者,而且也曾经是一名非法传销的参与者,认为打击传销必须要有好的方法,要建立一套打击和预防传销的长效机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


 
  首先是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传销界定得很清楚,但是以《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网头进行处罚,明显太轻,也值得商榷。非法传销的公司和产品只是一个幌子,主要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入门费并没有交到公司账上,而是进了网头的腰包——这实际上是一种诈骗,与经营根本不沾边。传销头目应以类似诈骗罪惩处,以往被定非法经营罪,明显太轻。


 
  传销组织编造一个个“善意的谎言”,以介绍工作、做生意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到异地,然后编造神话,通过一些虚假的表象,现身说法,反复洗脑,从开始到最后,无不充斥着美丽的谎言。很多传销组织都疯狂地叫嚣:


 
  世界最难的两件事: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
  两者兼备的人是智者,是中国的栋梁之材!
  两者取其一的是强者,是个行业的风骚人物!
  两者皆不会者,是从传销里逃出的无胆之辈!

 

  此话很经典,只有传销组织成就了这两件惊天动地的“伟业”:一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二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进别人脑袋!这帮骗子的丑恶嘴脸被暴露无遗,简直就是赤裸裸的诈骗!


 
  传销有自身的特点,有个“神秘感”,一个级别知道一个级别的事,一级骗一级,网头深居幕后,互相联系很少,与下面多是电话等单线联系,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而《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查处传销时怎么取证是执法部门感到头痛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只能简单的驱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网头,也因为取证难,忙活了半天也只有无奈地放人。法律应该对传销取证做详细的规定,着重打击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或者骗到钱后已经离开网络的黑心网头。让骗子们知道:人在做事天在看,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由于调查取证难,所以一旦上当受骗,就会面临“求天不应,告地无门”的尴尬境地。很多传销受害者在与笔者的交谈中不无气愤地说,骗他们的网头回家后,有的气焰非常嚣张,不但对他们的损失不理不睬,有的骗到钱的还公然买了轿车,住了别墅,招摇过市,俨然一副暴发户的派头。据粗略估计,全国的传销大军有数百万,上千万之众,而那些心狠手辣,坑蒙拐骗,双手沾满血腥的传销网头更是成千上万,但是现在那帮吃人不吐骨头的黑心网头仍旧逍遥法外,真正绳之以法的没有几个,即使有那么几个网头落入法网,也仅仅判了两三年,甚至一年半载的徒刑。轰动全国的“3.15”非法传销大案(即“天狮美丽佳人”),查清该传销组织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传销人员达10万之多,涉案总价值数亿元,而其“精神领袖”罗国文才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如此罪大恶极的传销“教父”级人物判得如此之轻,焉能服众?所以很多传销网头都抱有侥幸心理:这个行业虽然犯法,但是只要心狠,还能够骗到钱,而且即使抓住了也不会掉脑袋,最多也就判两三年。传销网头有一套对付打击的“经验”:他们首先隐匿证据,再就是转移非法所得的财产,而且隐匿得比较隐蔽,无从查找。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拒不交待其财产的隐匿场所,即使被判几年刑,刑满释放后还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基本上“毫发无伤”。法律被人视为儿戏的时候,还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吗?


 
  非法传销所导致的人间悲剧磬竹难书: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多少亲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对于每个传销受害者来说,即使对那些黑心网头碎尸万断也不为过,因为他们很多人早已是众叛亲离,有家不能归,甚至连生活下去的勇气也没有了!


 
  要想遏制犯罪,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首先在心理上让其退避三舍,不敢越雷池半步,在以身试法前能望而却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我们呼吁传销以类似诈骗罪论处,最好单独在刑法里设立传销罪!


 
  其次是打击传销应该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法律更应该将各自的职责更加明晰化。“十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是多头管理的弊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事情大家都抢着去做,而没有的利的事情就互相推脱。


 
  为什么打击要以公安为主,工商为辅呢?


 
  1、现在的传销已由过去的传商品过渡到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商品只是一个道具,甚至根本无商品,真实的商品买卖已逐渐淡化,演变成一个个诈骗团伙,说它是治安和刑事案件更贴切一些。这类案件当然归公安机关主管。


 
  2、在人们的印象中,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虽然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工商部门则是一个主管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门,只能查处,没有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传销组织都有一套对付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的方法,在接受执法人员的问讯时,一问三不知,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我刚来,不知道!所以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往往因为传销组织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只能不了了之,驱散了事。而公安机关有一套技侦手段,可以顺藤摸瓜,抓住幕后的网头。也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努力,才破获了几个有影响力的传销大案、要案,严厉地打击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所以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有更大的威慑力。


 
  3、工商部门人力有限不说,在查处传销时还有时间的限制,因为他们有比较规范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周六周日休息,这样在对传销的查处上存在很多盲点,所以很多传销组织为了躲避工商部门的查处,与工商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风声紧时,他们会选择早晨上班前、中午吃饭时间、下午下班后,以及晚上上课。而一些大型的分享会(躲在幕后的高级别头目在宾馆、迪吧,或者歌厅现身说法,极富蛊惑性,往往有数百人参加)则会选择在周六周日举行,这个时间相对安全。而公安机关则24小时出警,可以及时查处传销,不存在管理上的盲点,不会贻误战机。


 
  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众所周知,传销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表面很“人性化”,对新人很热情,可谓“关怀备至”,出入有人陪同,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打电话也有人在旁边监视,新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其监视之下。有的组织还会找借口“借”走新人的手机,让刚到的新人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以安全为由把新人的钱卡等物代为“保管”,防止新人跑掉,然后在封闭的环境里反复洗脑,最终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很多传销受害者在当初都有比较清醒的头脑,就是在限制自由后,想走走不掉,然后被强制洗脑的。综上所述,传销实际上对每一个新人都限制了人身自由,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以说在打击传销上,公安机关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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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09-02-11 14:30:08 来自 IP:125.71.27.*

网友(wydxjy)的原贴:

为什么要搞这么多负面呢?让我们做这个行业做得好累啊,想做这个行业的加1124876062
要敢于正视现实,才能更好的促进直销行业发展!

wydxjy 2009-02-04 19:41:03 来自 IP:219.149.185.*
为什么要搞这么多负面呢?让我们做这个行业做得好累啊,想做这个行业的加1124876062

华1984 2008-10-23 18:48:45 来自 IP:60.19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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