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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如何定?

发布: 2006-12-02 00:00:00    作者: 独翅难飞   来源:  

 
专家建言增设“传销罪”,云南省四部联合下文:传销“老师”可判死刑。

一直以来,业内不少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这一罪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熊理思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文建议单独设立“非法传销罪”。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市场营销系主任韩德昌认为,“目前的首要问题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这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对传销法律责任的规定太轻;另一方面表现为执法机构执法不严。

但是如何量化执行?从形式上,多层次计酬与金字塔结构的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没有产品的拉人头是老鼠会,那么,有产品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算什么?如果价格只是高出其他模式一点点,又算什么?是否把握了“度”多层次计酬方式就会夜叉变美女?如果直销模式的商品价格低于其他模式,是否采取多层次计酬就变成了天使呢?擦边球、边缘游戏的度在哪里?如何把握?量化的标志是什么?

许多公司虽然有产品,但只是在幅度上做文章规避法律监管。可以这样判断,同质产品比较,如果价格比传统行业高的较多,靠宣扬事业推销,和老鼠会没什么本质区别,不过是有产品更隐蔽的老鼠会而已。

现在,批判传销骗人最多的就是五级三阶制度,那么,是制度骗人还是利用制度的人骗人?制度骗人是怎样骗人?假设,加入5.3组织入门费或者初次购买费用不是3800元,是380元甚至更低,购买的产品确实物美价廉性价比合适,比其他营销模式价格低,那么5.3制营销方案是否骗人?是否违法?如果不是制度骗人违法,打击传销禁止制度根据是什么?

当然,也可以反问,如果推行5.3制,在低价格情况下,企业是否正常盈利?加入者是否还能成功?采用多层次计酬方案,价格能否低下来但还能保持足够的奖金激励效果呢?......

如果确实证明企业不可能盈利,加入者根本不可能成功,说明制度设计当初就是为了诈骗!但是,如果5.3制是为了诈骗而设计,那么,比较其他制度,和5.3制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

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在国外进行敛财没有市场,但在国内却屡禁不止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这些问题与直销模式或者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有多大关系?
不管什么销,只要沾上销字,最终必须零售。那是临门一脚,功败垂成全看此。石头卖白金价会遭到唾骂,就是卖黄铜价迟早也会受到消费者反感。销的结果如果不是消费,等于产品换个存放地点,交换过程等于没最后终结。还是回归本原,真正把节省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消费者分享,去掉价格的虚高泡沫,自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变娼从良。

如果直销公司真正遵循当初本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怎么分享方式都不是问题。关键是产品价格虚高后再分享,属于不公平竞争。

直销模式的初衷和诞生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竞争困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发展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利用人性的贪婪,用"事业"代替产品,用广大底层直销人员的盲目迷信完成了成本转嫁,获利的是企业和少数塔顶人物,损害的是广大直销人员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受到伤害的人员数量的增多,负面影响必定强于正面宣传,那时侯,不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完结,而是企业和品牌的没落.

直销是直销人的事业,直销提供了另一种销售管道,帮助企业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也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来源。更重要的,直销模式为个人提供了创业机会。直销人和直销公司是平等合作关系,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这是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

现在直销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地位得不到保障,而弱势的原因是因为直销人自己不能团结,不能正确理解直销的内涵,不能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权益,所以连自我保护都作不到。

直销人是独立的个人经销商,没有必要把自己卖给公司!自立求生存,自强争权益!自知明方向,互助共发展。

市场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消费者越来越理性,而企业留恋高利风光祈望用技术手段维持这样的美景已经成了直销甚至营销领域的主要矛盾。所以,没有人相信和愿意采用货真价实的微利策略去占领市场,实现倍增和永续经营。其实,企业需要的是运用倍增原理开拓市场,运用倍增原理设计营销方案一定要挂直销牌吗?一定要交2000万保证金吗?激励消费者喜欢产品,不仅爱用,还要主动热情积极宣传,形成真正的口碑,只能在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基础上,设计适应的激励奖金方案,需要大张旗鼓拉直销大旗吗?立体营销方案不允许激励消费者吗?

没听说消费者买了物美价廉的好产品,如果不挂直销员牌向亲朋好友传播代买属于违法行为!什么叫传销,传为了销,销为了利,属于正常的情理。关键是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接近程度,性价比是最核心的要素。什么叫利用传销非法敛财骗人?关键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所谓骗人,无非是诱惑你购买了不需要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产品。但这种诈骗行为首先是受骗者有很大责任,贪心和无知才导致受骗,怎么能完全归罪其他原因?虽然贪心是人的本性,但为什么不检讨自身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这个道理。销售如果脱离了产品这个核心要素,随你怎么说,难免有骗人之嫌。没有人骗人,只有自己骗自己!贪心和无知是上当受骗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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