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传销头目铜陵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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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火龙果产品和“永久性分红”为饵,实施变相传销。6月16日,铜陵中级法院二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案犯李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06年6月2日,唐某在铜陵出资注册成立了安徽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并任该公司负责人。唐某邀集张某等人为业务人员,并租赁了办公场所,销售火龙果系列产品。唐某等人对外宣传:亿源铜陵分公司是广西亿源集团下属子公司,凡购买其经销的火龙果花茶10件或火龙果双通饮料10件及“资本家”白酒的消费者,即成为亿源集团“荣誉经理”,亿源集团按每月产品销售总额的15%向购买者分配红利,每份每月可得到200元的永久性分红(后改为十年期“和谐奖金”),两年即可收回本金。2006年10月,安徽亿源公司委派李某任亿源铜陵分公司经理,唐某仍作为骨干成员在公司工作。2007年1月,李某离开亿源铜陵分公司,亿源集团重新任命唐某为亿源铜陵分公司经理,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经营中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所谓“永久性分红”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变相传销;唐某参与传销数额120万余元,李某参与传销数额9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