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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计酬何时放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10 15:02:36

欧阳文章:政府会不会放开多层次直销?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会放开多层次直销吗?

2008-02-19 21:48:33  作者:欧阳文章  来源:绿色分销网  点击:271

放开多层次直销必须具备十分严格的前提,那么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就不能放开多层直销吗?我的回答是“否”。我认为,“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这是目前政府的一个很好的政策选择,应当选择适当时机加以试点实行。

什么叫“有限放开”多层直销?中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又要吸收民主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同时还要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经验,因此,在中国发展多层次直销不能一下子全面放开,应该是有条件的放开,这就是我要说的“有限放开”。

多层次直销要“有限”放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条款的修正问题。2005年9月国家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了如下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就是按照这一基本精神进行的。如果对这一定义不加修正,那么,多层次直销的“有限放开”就没有可能。所以,为了“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政府应该对传销的定义需作重要修正。我认为,对传销的定义应该修正如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利用劣质产品为道具或根本无产品销售,通过实施以拉人头发展经济诈骗网络的金字塔计划而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这里有三层意思:组织者或经营者用劣质产品作为道具或根本没有产品销售,这是传销的一个外在特点;其非法牟利是通过拉人头的金字塔计划实现的;传销的危害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既有传销的主体又有传销的客体,劣质产品就是传销的客体;二是非法牟利的方式是实施拉人头的金字塔计划,这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也是给予严厉打击的;三是传销扰乱经济秩序不仅仅是“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是“破坏社会稳定”。修正对传销的定义,就是在“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过程中,我们不能把团队计酬作为传销加以禁止。因此,对传销的定义加以修正,这是“有限放开”多层次直销首要的法律条件。

“有限放开”就是直销的层次要有“设限”。一般而言,直销的层次多少是没有限制的,这会给演变为传销提供了可能。所以,我们如果对层次设限,就会从渠道组织的结构上有效增设了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传销的安全阀。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深入研究,看看到底设多少层次才比较安全。多层次直销应“有限”在拿到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准直销企业和其他非直销企业是不能实行“有限”多层次直销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有限”多层次直销就会走样,甚至会演变为传销,不可怠懈和掉以轻心。为了节约政策推行的公共成本,我们建议政府先试点后再逐步推开多层次直销的“有限放开”。试点单位要有代表性,做到外资直销企业和内资直销企业并举。在试点过程中,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提高多层次直销“有限放开”的可操作性。“有限”多层次直销什么时候开始试点,这是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我个人认为,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这是多层次直销试点的一个理想时间。试点的时间为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就可以在直销企业中推行“有限”多层次直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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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人 引用 删除 三学人   /   2008-04-01 21:47:17
多层次计酬已试行了吗,怎么我孤陋寡闻还不知道呢?是你说的,是听人说的,还是政府说的?
引用 删除 njxypc   /   2008-03-31 19:34:04
斑主有可能你不知道吧,多层次直销最就在试点运行了,只能说中国人传销这个概念模糊。搞得多层次直销都不好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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