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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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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做安利的亲身体会!(转载)

    2008-04-01 22:02:21

    一直在这里看大家对安利是是非非的评价,今天想把自己从事安利的亲身体会写出来,让大家对安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我是2004年底接触安利的。初识安利,我非常的兴奋,以为自己找到了全天下最美好的事业,世上所有的行业比之安利都黯然失色。所以在老师们不断的诱之以“全力以赴应有尽有”“一个人同时追两只兔子一只也追不上”,在这样的诱惑下,做了一个多月我就停薪留职全力以赴。刚开始的时候人员的进入,业绩的发展都不错,我个人的能力也提升很快,不久之后我就成为团队的骨干。但是越走越累,我本以为在安利里面会很开心很快乐,但是结果并不是这样。大会上听到的安利和我自身体会到的安利不是一个安利,我开始怀疑会上听到的内容。
    在会上老师说安利营销人员的平均收入1700,但是我们团队里除了我们的高级老师,她做了五年,现在是一个高级经销商,其他的人很少月收入超过1000的,人人都在打肿脸充胖子,过着入不敷出的生活。会上老师说“你用心照顾安利五年,安利会照顾你五代人”,但我身边的安利人五年上个中级都难,多的是做五年生活越来越穷。我还是做的比较快的,产品销的也还不错,基本上每月能卖个六七千,不到一年做到主任,但是我依然是赔钱在做,自用、学习、工作室投入,AA制吃饭,那点工资根本不够开销,经常在借钱,有时候为了省打的的钱走两三站路去坐公交,没做安利之前我从来没有这么穷过,老师说创业就是要吃苦,做安利第一年就是多劳不得,第二年是多劳少得,第三年是多劳多得,第四年是不劳就得。所以做安利第一至两年不挣钱是正常现象。但是我看到的是做安利四五年依然在入不敷出,有点收入的老师也是天天到处讲课,开发市场,每天都在疲于奔命,非常的劳累辛苦,根本没有传统行业挣那点钱来得轻松,我看不到会上讲的保障在哪里?

    会上说是个自由自主的事业,但是走进来之后我发现没有自由,同样的老师讲同样的内容,不想去听了,老师说领导人得带动,只好还去白花钱,听完课要会后会分享,经常是分享到夜里一点左右,说来说去就是重复会上老师那几句话,我困的要死,可还得赔罪。第二天再听课我就直打瞌睡,我不止一次的给老师提议,出来是来学习的,为啥每次都得搞到半夜三更,第二天听课听不成?如果真是必须得分享,我们分成八至十人一组不快些,大家早点休息。老师说不行,人少了不能影响新人。分享时也不能说一句消极的话,说消极其实是真实的想法,都让大家空喊目标,谁的牛吹得越大谁就越积极越好,我非常讨厌这样的分享会,每次都在说言不由衷的话,还得装的可兴奋,说是为了影响新人!难道做安利就得这样彻夜不归,就得这样置家庭孩子于不顾,不是说安利是个家庭的事业吗?不是说做安利会让夫妻做一辈子的情人吗?可是事实是做了安利后再没时间问及孩子的功课,孩子的学习下降了,夫妻的感情降温了,为了安利经常发生争吵。我的安利之路越走越累,越走越不开心,如果上了钻石还得象现在这些钻石老师一样全国各地到处跑着讲课,还得天天深夜给人开会,十天半月回家一次,更不要说什么天伦之乐了!难道这是我想过的生活吗?我越来越怀疑自己的选择。

    如果说以上让我对安利产生了厌倦,来自上面老师的压力最终让我选择了离开。
    每个月月底老师都会催上业绩,平常没电话,一到月底电话不断,团队目标个人目标呀,一个劲地逼着进货,再不就是过来住我们这里,挨个去催合伙合伴上货。我很困惑安利不是给每个人自己做的吗,他自己不想多做是他自己的事,用得着老师这么费力来让大家上货吗?月月有目标,月月要配合团队,配合完这个老师配合那个老师,老师说团队赢个人才能赢,不会配合团队就比猪八戒还笨,你不是老师的唯一但老师是你的唯一,你不配合老师 老师就不管你了,去帮配合的人。为了不当猪八戒,为了老师多帮帮我,配合呗!我还好一些,能销出去,只苦了我下面那些合作伙伴,眼看着有些已经借了许多钱了,可老师还在逼着打货。有一次我和老师说:“这个月不要让XX打货了,她那还有两万多的货没出去,我这月去帮她销销。”老师一听就来气了,训我:“当个领导人消极言论一大堆,好说货货,不和你说了,你自己想想吧!”我不知道我有什么错。另外一个部门的话更让我对安利产生了怀疑。她为了安利已经借了几万块钱了,可我上面的老师还在要她打货,她老公不断和她吵架。她对我说,天天都在强装欢笑,真的不想活了。我开导了好长时间,我对她说以后不管谁怎么说,你不要再去打货了,如果有人要货你先在我那里借,够一个点了你再去打,总算让她稳定下来了。

    发生上面那些事我还对安利抱着希望,我还以为是个美好的事业,可能是我自己做的不好。但是老师有次无意中一句话,让我彻底看透了安利。有一次老师对我说:“新人进来,你让他高起步,两万四起步,这样他卖不出去,自己吃也会吃出感觉的。”这句话让我彻底明白安利是怎么回事了。原来是一个骗子的行业。他什么也不会做,让他进这么多不是坑他吗?我知道我在这行成功不了。我永远都不会狠着心去逼人进货。我对老师说安利不适合我干。我原来以为做安利是给人送福的,是善良人的事业,但是现在我看干安利得心狠,必须得不管对方经济条件如何都能狠下心来逼着人打货,给你上业绩,你才能做的快,如果心软,你成功不了。老师说你不这样也行,自然而然的上也行。我说不行,如果自然而然你作七八年都难上个高级,而你下面的人又不知道你的好心反倒认为是老师不行,团队人员就会流失。再说如果这么付出,七八年才做个高级的话,拿这份精力在传统行业收获远比这大。所以我决定不干了。

    老师又挽救了我多次,我坚决不再干了。老师见我不可能再做了,居然对团队人说让大家都少和我接触(是一个要好一点的合作伙伴告诉我的,她和我来往还不敢让老师知道),说我身上毒素大,会影响大家做安利的信心。天!这就是每个人会上成天说的“真诚的友谊来自于不断的自我介绍,我愿意和大家做一生一世的好朋友”吗?不做安利所有的安利人都不是我的朋友了,见我再不热情了,我连个顾客也不是,还不如我用其他安利人的货,他们还会给我服务,还会热情对我,在我自己的团队里,我是个负面影响,大家都在尽量离我远,和我保持距离。

    这就是我为之付出全部心血的事业呀!我不知心里啥滋味。
    我的这点亲身体会也许能给想加入安利的朋友增加一点对安利的全面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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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27 14: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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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贵港破获特大非法传销案 涉案金额千余万

    2008-03-27 13:41:13

      3月7日下午3点,广西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一号法庭里座无虚席,历时两个多月、涉案金额一千六百多万、涉案被告人22名的“4•3”特大非法传销案在这里进行审判阶段的最后一项程序——公开宣判。

      港北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宋峻莹神情严肃、当庭宣读:“被告人唐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郑志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着审判长宣判完毕,这个以新疆籍人员为主的犯罪团伙宣告覆灭,22名被告人罚当其罪,被港北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两地警方联手 案犯纷纷落网

      2005年至2007年5月间,唐科等22名被告人在贵港市城区先后加入了连锁销售组织,该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获得利润的方法为每人交3800元订购一份产品即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的规则,以后申购产品每份3300元,发展1-2份为实习业务员(E级),3-9份为业务组长(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A级),以下线申购产品份额的多少决定级别的晋升和获取提成。二十二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在贵港市城区不断发展下线。许多不明真相的区内外群众为利所诱,纷纷涌入贵港,加入传销组织,有的人甚至不惜变卖家产或借款来参与传销活动,由此在贵港发生了数起因传销活动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重影响了贵港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该组织的行动引起了贵港警方的关注,及时组织警力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案情很快上报到自治区公安厅和国家公安部,并引起了两级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甚至一度惊动到国务院。

      2007年4月2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贵港召开广西新疆两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决定由贵港市公安局立案,并根据有关领导4月3日的批示精神,成立“4•3”联合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时机成熟后,从2007年5月9日至6月7日展开抓捕行动,转战贵港、南宁、重庆三地,将22名传销头目和骨干捉拿归案(其中1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冻结涉案资金数百万元,扣押传销物品以及传销资料一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400多人。

      积极协调 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4•3”特大非法经营案涉案人员多、金额大、影响范围广,且牵涉到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语言不通及嫌疑人患病等问题,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极不良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案件的审理引起了贵港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指示,“市公、检、法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案,由市政法委出面协调,召开案件审理协调会,就该案出现的问题让与会各方进行积极的协调,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1月7日下午,由贵港市政法委牵头召集,梁金第副书记主持,市区两级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近20人参加的“4•3”非法经营案审理工作协调会在港北法院召开。与会的各级领导和同志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纷纷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就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提出看法,并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市区两级公检法部门及相关单位全力配合港北法院,制定出详细的方案,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该案办结,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后,港北法院按照协调会的精神,就该案存在的实际问题先后10余次与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开会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并成立了“4•3”非法经营案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李武伟任组长,院党组成员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多方协助 为开庭做好一切准备

      针对港北法院办案人员少,经费紧张的现状,贵港市政法委莫亦翔书记亲自批示划拨两万元的办案经费,并由市政法委与北海方面沟通联系,请求北海交警支队派遣翻译人员协助做好案件所需的各项翻译工作。贵港市公安局亦在警力紧缺的情况下,选派70余名业务熟练、政治素质过硬的干警,全力配合开庭审理的押解、庭审保卫等工作。看守所也通力合作,腾出足够的监房安置犯罪嫌疑人,并根据维吾尔族人的饮食习惯准备伙食;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积极从所辖各基层法院调派法警协助庭审工作,同时出面联系市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做好患病犯罪嫌疑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市中院徐富国副院长则多次到港北法院研究审理方案并亲自前往南宁查看患病犯罪嫌疑人的治疗情况,安抚其情绪,促使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港北法院也有条不紊地安排布置庭审前的阅卷审查、法庭布置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为开庭审理作好最后准备。

      2月28日上午,50名公安民警与10多名法院干警,分乘10辆警车,前往南宁押解14名犯罪嫌疑人回贵港受审,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给予了大力配合,派遣专人协同办理。顺利办妥提押手续后,押解人员为确保押解安全,顾不上吃饭,又马不停蹄地赶回贵港。回到贵港后迅速将13名犯罪嫌疑人关押进看守所并高度戒备,为防止发生意外,患病犯罪嫌疑人则转入市人民医院看守治疗,由十余名公安民警和法院干警轮流看守,等待庭审的到来。

      2月29日下午,“4•3”非法经营案警力部署工作会在港北法院召开,对该案庭审期间的押解、安全保卫和值庭工作进行最后部署,市中院陈祖芳副院长亲临会议指示,各单位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安排,明确任务,紧密配合,认真对待,从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立场出发,全力以赴履行职责,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宽严相济 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3月1日至2日,港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4•3”特大非法经营案,法院一号法庭里坐满了旁听的家属和社会各界群众,贵港市政法委副书记梁金第,市中院副院长徐富国、陈祖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萍,市公安局副局长罗棋权,港北区政法委书记陈祖华、港北检察院检察长杨坚、港北公安分局局长甘其航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到庭旁听。庭内,法警们在井然有序地维持着法庭秩序;庭外,十余辆警车一字排开,50名公安民警及数名医护人员时刻原地待命,随时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此案由港北法院宋峻莹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庭黄绍勇副庭长,黄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庭上,主办法官围绕案件的证据、事实真相逐项进行审查核实,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控辩双方则对自己的主张一一举证,并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等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在两天漫长紧张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法官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理出争议的焦点,妥当、合理、耐心地行使释明权,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举证和质证,在一些细节上就不一致的地方合议庭反复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整个庭审在合议庭严肃认真的驾驭下,规范有序地进行。最后,合议庭决定,于3月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港北法院最终认定:唐科等22名被告人以加盟连锁销售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左丽皮业木•库尔班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观本案,唐科等二十二名被告人在以加盟连锁销售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活动中,先由被告人唐科发展被告人郑志明、周玉为下线,郑志明发展被告人郑显敏为下线,郑显敏发展被告人周仲仁为下线,周仲仁发展被告人周毅、史琴芳、艾合麦提• 吐尔迪为下线后,艾合麦提•吐尔迪在广西贵港市城区发展了大量的新疆籍人员为下线,使该传销体系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形成一个参与人数众多、严重扰乱贵港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传销组织。其中唐科、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艾合麦提•吐尔迪、吐松•麦提尼牙孜、拜合提牙尔•阿布拉发展传销人员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均在九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周玉、周毅积极协助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等人管理新疆籍传销下线人员,为下线人员传授连锁销售的内容和技巧,收取产品申购款、统计申购业绩、发放提成款,使郑志明、郑显敏、周仲仁等人能够顺利发展下线传销人员,故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唐科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并公开宣判。

      “4•3”特大非法经营案的顺利审结,给予了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沉重的打击,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在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中的大无畏勇气和决心,谱写了一曲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正气之歌。

  • [论坛] 特大传销团伙被警方彻底摧毁 A级头目自投罗网

    2008-03-02 11:11:47

      

          2月19日,乳山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乳山市某宾馆集中上课的传销团伙一网打尽,当场抓获B级骨干成员2人、C级骨干成员13人。24日,该传销团伙的A级头目和另外一名B级成员出现在乳山市区,乳山警方根据可靠情报,一举将他俩抓捕归案。

      至此,一个涉及137人的特大传销团伙被乳山警方彻底摧毁。

      宾馆服务员发现与会者像在搞传销,果断报警

      “我是××公司的,明天上午要在宾馆举行同学聚会,能不能安排一个容纳100多人的会议室?”2月18日上午,一个自称靳某的男青年来到乳山某宾馆服务台咨询。

      19日上午8时许,一些操着外地口音、年龄在二三十岁左右的男女青年,两三人一组向头天预订的会议室走去。“这哪像是聚会的?像是搞传销的。”发现前来“聚会”的人员形迹可疑,宾馆服务员小于不禁怀疑起来。

      果然,“聚会”开始后,小于不断听到主讲者在大肆鼓吹快速致富“诀窍”,小于果断向警方报了案。

      传销头目“白马王子”望风时落马

      乳山市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接到小于的报警电话,立即出动警力60多人,将宾馆围住。民警在宾馆大厅发现,一名身穿白色西服的男青年,站在大厅一角四处观望。

      民警焉飞和张福兴感觉此人极可能是为传销人员“放哨”的。于是,他俩疾步走向前去,将此人控制住。

      后经查实,此人正是传销组织的B级成员,被传销人员称为“白马王子”的乳山总头目———靳某。

      随后,民警冲进5楼会议室,将参加“聚会”的130多人全部带到派出所。经初步审理,正在主席台上大讲特讲的张某是该传销组织在潍坊地区的B级骨干成员,应乳山传销团伙的邀请,专门到乳山讲课。

      在案件审理中,民警发现,在这130多名传销成员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达40多人。

      A级头目自投罗网

      该传销网络组织的得力“干将”落网后,B级骨干成员、财务总监王某非常焦急,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A级头目李某。

      2月23日,李某从外地来到乳山。他自称可通过关系“摆平”警方,救出自己的“兄弟”。李某没有想到,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警方安排的“眼线”尽收眼底。24日晚上7时许,正当李某与王某在某火锅店密谋计划时,冰冷的手铐铐在了他们的手腕上。

      据李某交代,他们的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董事长下设4名总经理,往下依次是业务经理、业务主任、高级业务员和业务员。

      李某自称在传销组织中属总经理级,也就是A级头目,负责乳山地区的传销活动。自加入传销组织以来,他及下线共传销产品100多套,非法收入30多万元。

      目前,李某、王某、张某和靳某已被乳山警方刑事拘留。该团伙中13名C级成员分别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120名传销人员经警方批评教育后被遣散。

  • 祝贺中国直销网新版推出!

    2008-02-27 22:12:47

    祝贺中国直销网新版推出!我将继续反传宣传,希望朋友们继续支持!
  • 疯狂直销公司骗会员高价买下包治百病毯子

    2007-01-05 18:04:00

     直到今天,一堆价值700多元的日用品,还满满当当摆放在刘女士家的八仙桌上。“我要把这些东西一直放在这里,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不能再去买这些没用的东西。”作为“疯狂直销”公司的老会员,嘉定区51岁的刘汇清女士决定和荒唐的购买冲动说再见。

      2950元一条的“白金磁铁保健毯”、50元一袋的“韩国洗衣粉”、30元一块的“固体清洁剂”……最近一个月,刘女士家储藏室一下多出了大量生活用品。而所有这些价格昂贵的外国货,都是刘女士以“鑫韩公司”会员名义购得的。

      刘女士回忆,一个月前经朋友介绍,她成为一家韩国贸易公司的会员,定期去参加公司的宣讲并购买日用品。“朋友都说那里的东西好,听他们上课还能送你免费的购物券,集券可以到公司去换各种好东西。”

      “听听课就能送东西,小便宜大家总是想占的。”就这样,刘女士成了这家“韩国”公司的固定会员,每天听课两次。

      抱着拿免费东西的心理去听课,刘女士听着听着就成了昂贵产品的消费者。

      “这条毯子,是花2950块买来的,店长说这是包治百病的毯子。”刘女士回忆自己购买毯子的举动时,自己都忍不住笑出声来。“店长在上面喊,睡了之后就没有病,癌症肿瘤什么都没有。”然后拉上了一位女士现身说法,说昨天买了毯子睡了,晚上糖尿病头疼什么都没有了。

      每次去听讲座,刘女士都坚定地告诉自己不能再买东西了,但每次从曹安礼品市场听课归来,她却依然会带回几样东西。有时是一个号称可以1分钟煮好一锅粥的粉碎机,有时是可以刷牙洗发甚至涂在脚上的牙膏。“在那种大家都很高兴的时候,感觉就像着了魔一样,总会买点东西出来,出来了又后悔,但下次还会再去。”

      在最终消费了一条近3000元的神奇毯子之后,刘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戒除这种“疯狂购物”的行为。

      “心理骗术让人丧失价值判断的能力”

      早报记者 孙翔

      “这些销售就是一些心理的骗术,让中老年人在活动中丧失价值判断的能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杜亚松博士认为,这一过程中采用了多种误导手段,使得消费者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购买自己本不想买的东西。

      “首先,就是要创造出一种气氛,客观上让人兴奋起来。”杜亚松博士说,和传销活动一样,这种销售过程中会制造一种大家都很积极踊跃的局面,有利于最终的购物。

      “其次,就是安插一些‘托’在里面,不断对顾客进行暗示,甚至是明示。”专家认为,这样有利于诱导顾客进行购物。

      “然后,就是利用大家的从众心理,别人都买了我也要买。”出现从众现象后,主体对于某种行为要求的依据或必要性缺乏认识与体验,就会跟随他人行动。

      “没贴中文标志销售就肯定违法”

      早报记者 张凌 吴洁瑾

      “在你们之前,已经有三拨人来调查过这个公司了。”昨天,当记者前往暗访娜努分店所在的曹安服饰礼品市场管理部时,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这样表示。据介绍,真新工商所、真新派出所和嘉定消防防火处曾前来调查。“似乎都没找到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来说明他们是违法的,只有消防根据聚众场所的消防逃生标准,要求他们配备了灭火器以及畅通其中的一条逃生通道。”

      早报记者从工商嘉定分局真新工商所获悉,从去年12月初他们接居民反映就开始调查该公司了。当时该店销售人员表示,所有货物并非经销的商品,而是用作游戏、活动所赠的奖品。但该执法人员明确表示,如果这些货物确实是从国外进口,且在国内正式销售,则必须贴有中文标志,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真新工商所执法人员称,接下来还将对该公司继续进行调查。

      调查:“娜努”与“鑫韩”是不是一个公司?

      早报记者 孙翔 张凌

      在调查过程中,有两个公司的名称一直隐隐约约关系不明的在各个销售点出现:一个是“上海娜努贸易公司”,一个是“上海鑫韩贸易公司”。

      在消费者、租赁房甚至两个公司内部人员眼里,两个公司是一体的。早报记者在多个销售点看到,所谓“鑫韩”名品屋常常悬挂着“娜努公司”的条幅;餐巾上写着“鑫韩公司”,开出的发票写的却是“鑫韩公司”;打电话到“娜努公司”,接电话的却自称“鑫韩公司”员工。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早报记者发现两个公司还有微小的区别———“娜努公司”更为资深,常常出现在幕后;“鑫韩公司”年轻而显眼,而且名字中带有一个“韩”字,常常走在台前。在公司销售的卫生纸包装上,“鑫韩”字样被打得很大,而在营业点登记的营业执照上,却写着“娜努公司”的名字。两个公司总机则承认,“鑫韩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娜努”则是负责销售的中韩合资的老公司。公司同时强调,除了标注“中国生产”的产品外,其他产品都是娜努公司从韩国进口的,绝对没有任何法律问题。

      不过查看“上海娜努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的确清清楚楚写着公司只是“国内合资”,并没有韩国股份。只是经营范围大得惊人:商务咨询(除经济外),医疗器械、厨房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工艺品、办公室用品、计算机硬件及配件……的销售。同时,早报记者一直没有看到“上海鑫韩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所以,公司自我介绍中有几分真假也无法完全判定。

  • 国内最大传销案主犯山东落网 涉案金额达3亿

    2007-01-05 17:48:00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2006年6月份中旬,山东省淄博市警方侦破一起特大非法传销案。该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在东北三省警方的配合下,这个传销团伙的组织者沈某等 15名骨干分子在沈阳、吉林等地被擒获。据了解,这起案件涉及全国11个省市的10多万人,涉案金额超过了3亿元,是迄今为止,国内公安机关破获的规模最大的一起非法传销案。2006年12月25日,吉林桦甸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两名“A级代理商”袁某和孟某依法逮捕。

      据介绍,袁某家住桦甸市永吉街,因为整天在家无事可做,袁某一心想要挣钱。2001年2月,袁某的一个朋友告诉她到铁岭干服装可以挣大钱,于是,袁某决定和朋友到铁岭搞服装生意。可是到了铁岭后,朋友先将她领到了一个寝室并开始对她讲课。听了几堂课后,袁某被彻底洗脑,并一门心思地搞起传销来。

      2002年三四月间,为发展自己的业务获取高额利润,袁某给桦甸的亲戚刘某打电话称,自己做海鲜生意特别挣钱,想让他入伙。刘某听后马上带钱来找袁某。按照当初自己被骗的经历,袁某将亲戚刘某领到一个传销的屋里,并开始讲授关于传销方面的课。刘某被迷惑后,又将其妻子发展为他自己的下线,两人开始跟随袁某从事传销活动。

      据袁某交代,她在传销过程中结识了同为桦甸人的孟某,两人开始谈恋爱,并一起做起了传销。他们以寝室为单位,定期开大会和研讨,用有成绩的人来影响新加入的会员。

      袁某在银行有许多账户,这些户都是干传销用的,下线那些代理员和发展好一些的培训员不定期地往她的帐户里汇钱。而每天袁某帐户里会有多少钱,连她自己都不知道。

      据警方调查,截至2005年,犯罪嫌疑人袁某、孟某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89.63万元和87.46万元。

      日前,桦甸市检察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孟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

  •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2006-12-30 23:15:00

    主办: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国家工商总局 直销监管局 法制日报 中国教育报 中国工商报 中国国消费者报

    ·竞赛试题·

     竞赛须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形成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国普法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等单位联合主办此次《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1、本次知识竞赛共有100道题目,其中单项选择题40道,多项选择题30道,判断题30道。答题者将正确答案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在答题卡上。请将您认为正确的选择题的答案在相应的“○”涂成“●”;将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2、参赛者必须在答题卡上填写完整个人资料,将答完的答题卡沿虚线剪下装入信封,并按本版提供的信封式样沿虚线剪下贴在信封正面后邮寄;本次竞赛答题卡、邮寄地址复印有效。
      3、知识竞赛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50名,鼓励奖100名;奖金分别为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
      4、答题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28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按照成绩顺序,通过抽奖、公证方式产生获奖者,获奖者名单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奖金从邮局汇出或专人送达。

      一、单项选择题:

      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
      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D.零售商
      3.《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经()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认可B.备案C.核准D.批准
      4.()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5.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A.3000万B.5000万
      C.7500万D.8000万
      6.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商务主管部门
      C.税务部门
      D.民政部门
      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10B.20C.30D.60
      8.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除下列()单位外。
      A.分支机构B.直销企业
      C.服务网点D.培训员
      10.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A.25%B.30%C.35%D.40%
      1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A.7日B.10日C.14日D.15日
      1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办理换货和退货。
      A.30B.60C.70D.90
      13.直销企业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元。
      A.2000万元B.5000万元
      C.8000万元D.10000万元
      14.()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D.银行业主管部门
      15.()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D.银行业主管部门
      16.执法人员与涉嫌传销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A、调离岗位B、回避
      C、继续调查D、辞职
      17.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D.国家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A.县级以上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D.国家
      19.《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起施行。
      A.8月10日B.8月23日
      C.11月1日D.12月1日
      20.《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A.1998年4月18日
      B.2000年10月19日
      C.2005年8月23日
      D.2006年1月1日
      21.《禁止传销条例》于()年()月()日起施行。()
      A.1998年4月18日
      B.2000年10月19日
      C.2005年11月1日
      D.2006年3月1日
      22.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
      A.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B.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
      C.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D.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23.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
      A.甲公司谎称自己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在电视上大肆宣传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质优价廉,实际上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B.乙百货商场为吸引顾客,为在商场消费的顾客办理积分卡,每消费10元可以积1分,累计500分赠送商场购物券20元。
      C.丙蚂蚁养殖场与某村村民签订蚂蚁养殖协议,约定村民从公司购买蚂蚁进行养殖,1年后公司将以1倍的价钱进行回收,到期该公司拒不回收,也不退还村民购买蚂蚁的钱款。
      D.丁公司宣称购买公司380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并可以介绍他人加入,介绍的人可以再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业务员依据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
      2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元罚款。
      A.2000元以下
      B.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5.()部门负有查禁传销的主要职责。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B.税务部门
      C.海关D.教育部门
      26.下列属于拉人头传销的是:()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27.下列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的是:()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28.下列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是:()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29.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贴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30.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由()进行查处。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B.电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C.电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处
      31.在查处传销工作中,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A.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
      B.对传销人员的活动不闻不问
      C.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D.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
      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
      A.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移送人民法院起诉
      C.罚款放行D.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3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不可以采取()措施。
      A.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B.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C.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
      D.对传销组织者予以逮捕
      3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予以冻结。
      A.税务局
      B.电信管理局
      C.司法机关D.海关
      3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1B.2C.3D.4
      3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明确对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 的规定定罪处罚。()
      A.盗窃罪,处罚较轻
      B.诈骗罪,处罚较重
      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较轻
      D.非法经营罪,处罚较重
      37.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对涉嫌传销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12B.24C.48D.72
      3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
      A.20;10B.30;10
      C.20;15D.30;15
      39.对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社会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D.暂缓执行决定
      40.向社会公开发布传销警示、提示应当经()批准。
      A.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B.县级以上民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C.县级以上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D.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多项选择题: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可以以直销方式销售下列()产品。
      A.本企业生产
      B.母公司生产
      C.控股公司生产D.其他公司生产
      42.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B.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C.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D.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43.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B.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C.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D.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44.可以招募直销员的单位有()。
      A.直销企业B.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
      C.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
      D.直销企业的店铺
      45.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A.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B.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C.对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D.允许直销员在多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从事直销
      46.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A.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B.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由()作出处罚。
      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C.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
      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49.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
      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5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
      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为了(),国家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
      A.防止欺诈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D.保持社会稳定
      5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查处传销工作中负有()职责。
      A.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
      B.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C.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D.认为传销有利于地方经济,解决就业,任其发展
      53.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
      A.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
      B.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C.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D.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54.传销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A.拉人头传销B.骗取入门费传销
      C.团队计酬
      D.五级三阶制
      55.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A.商务主管部门B.教育部门
      C.民政部门
      D.劳动保障部门
      56.发现传销可以向()举报。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
      C.人民政府
      D.司法机关
      57.执法机关在接到传销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A.立即调查核实
      B.经调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C.为举报人保密
      D.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58.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部门查处。
      A.公安机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D.教育部门
      5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措施。
      A.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B.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C.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60.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行为时,采取下列()措施必须事先经书面批准。
      A.查封、扣押B.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C.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
      D.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61.执法机关在查处传销行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C.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6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文书。
      A.查封、扣押决定书
      B.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D.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涉嫌传销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B.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
      D.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64.涉嫌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受()处罚。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C.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不受处罚
      6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经()签名或盖章。
      A.当事人B.见证人C.执法人员
      D.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6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受()处罚。
      A.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受()处罚。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不受处罚
      68.从事拉人头传销活动的,应受()处罚。
      A.对组织策划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不受处罚
      69.从事骗取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应受()处罚。
      A.对组织策划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不受处罚
      70.从事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应受()处罚。
      A.对组织策划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不受处罚

      三.判断题:

      71.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售货凭证。()
      72.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3.消费者可凭发票或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推销产品的直销员退换货。()
      74.直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75.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支付退货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76.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清偿债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
      7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78.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里所指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其他经济利益。()
      80.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直销企业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境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83.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可以收取费用。()
      84.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85.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86.传销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87.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90.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91.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拉人头传销行为。()
      9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团队计酬传销。()
      93.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
      9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在查处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9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无权陈述和申辩。()
      98.对诱骗学生、农民等群体参与传销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企业从事传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公安机关对传销没有查处职责。()

  • 近期传销活动呈现五大新特点

    2006-12-30 23:10:00

        记者从辽宁省搭建的政务与纠风平台――民心网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传销活动出现反复势头,呈现出五大新特点。
        据辽宁省工商局副局长李长春介绍,这五大新特点有:
        一是传销组织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了。传销组织打着“直销”或“连锁经营”等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传销各种商品,向受骗人员收取高额的“入门费”。
        二是传销组织由传统的传销商品变成对传销人员的控制,俗称“拉人头”。他们以介绍职业为名,把人骗往异地,对参与人员采取强制手段或以暴力威胁,实行封闭管理,实施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
        三是传销活动的组织体系已十分庞大,而且网络复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上下线分离,有些甚至全部靠互联网搞传销。
        四是传销活动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地域广泛。据介绍,现在搞传销的组织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而且在校大学生上当受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五是传销组织暴力抗法的事件频发。据李长春透露,今年以来,辽宁省所辖的鞍山、丹东、辽阳等市多名工商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在查处传销窝点时,被传销人员打伤。(记者董践真)
  • “变相传销”卖保健品 老年朋友切勿上当

    2006-12-28 00:49:00

          打着“直销”的幌子,却无法提供厂家授权证明。昨日,武汉市汉阳工商分局在国棉一厂俱乐部内查获了一个利用“授课”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的窝点。

      昨晨7时,国棉一厂俱乐部内坐满了700多位老人,一滕姓推销员正向他们推销贵州大利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苗王除湿追风灵”、“海洋康得深海鱼油”等产品。执法人员赶至现场,劝散了在场老人,并暂扣了一批保健药品。

      据了解,滕某在此推销已近20天,他雇请人员在居民区内散发宣传单,并以“保健知识讲座”、“免费试用”等为诱饵吸引老人前来,以推销其保健品。现场一位张太婆说,她购买了1300元的保健品,还推荐4位亲友买了3000多元保健品。

      汉阳工商分局联系贵州方面得知,确实存在“贵州大利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然而,滕某无法提供该公司授权“武汉销售”及该保健品出自“贵州大利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合法证明。目前,汉阳工商分局正在联系该公司验证该保健品的真伪。

      工商部门认为,滕某推销的对象虽是终端消费者,看似“直销”,但缺乏“直销企业”必备的合法资质,实质上是一种“变相传销”。

  • 安利(中国)新业务制度全文

    2006-12-27 03:41:00

            获批直销经营许可,是安利(中国)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安利(中国)从此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面向即将开启的直销新时代,为了获得更为稳健蓬勃、持续和谐的发展,公司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相关要求,立足于现有的优势与基础,制订了全新的业务制度。

      在新的业务制度下,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秉持诚信经营、规范发展的理念,依法在获批直销经营许可的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透过销售代表(即直销员,以下统称销售代表)与服务网点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良服务。与此同时,公司亦为销售代表提供了全新的职业发展通路,商德及工作表现良好的销售代表将有机会被聘用为公司营销员工,在公司专业系统的培训下,获得不断的成长。

      一、安利销售代表(直销员)

      安利销售代表,是指由安利(中国)及其分支机构在公司获批直销经营许可区域内依法招募,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1.销售代表的招募

      任何年满18周岁,且非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安利(中国)的正式员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同时不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和非法组织成员的人士,皆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可在通过公司统一组织的拟招募销售代表业务培训及考试,获得安利(中国)颁发的直销员证后,成为安利销售代表。

      2.销售代表的直销活动

      销售代表应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以及与公司签订的推销合同,在安利(中国)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推销产品、服务顾客。公司将按销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按月为其计算并发放销售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销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二、营销员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销售队伍的管理,同时为销售代表提供新的职业发展道路,安利(中国)推出了全新的营销员工制度。

      1.营销员工的聘用及工作职责

      未来,公司将尝试分阶段、分地区地聘用营销员工。具有一定安利销售工作经验、商德操守及工作表现良好、在连续6个月内有任何3个月的净营业额达到3,600元的销售代表,可在被考虑之列。公司将按照各地劳动法规的要求,与营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参考当地工资水平及其个人工作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为其定岗定薪,按月发放工资及奖金。

      营销员工的主要职责是从事市场营销,包括定点推广销售产品、产品示范讲解、产品展示展销、产品知识讲座等。

      2.营销员工的绩效考核及培训晋升

      为了对营销员工实施有效的激励及有针对性的培养,不断提升营销员工的专业水平及管理能力,安利(中国)将为不同职级的营销员工提供不同的培训课程。公司将定期对营销员工的定点销售绩效、推广工作绩效、行为操守和业务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核,表现优秀的营销员工可在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从营销助理逐步晋升为营销主任、高级营销主任、营销经理、高级营销经理和营销总监,在营销能力、管理才干、商务知识和专业视野等方面得到不断的历练与成长。

      三、服务网点

      为了向消费者及销售代表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安利(中国)将依法设立服务网点。

      1.服务网点的设立

      现有公司店铺即为安利直营服务网点。任何有意开设安利服务网点的人士,若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其固定经营场所符合法规及安利(中国)对服务网点的要求,均可向公司申请设立加盟服务网点。公司将根据当地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给予核准。营销员工的申请一经公司批准,须放弃员工身份。所有安利服务网点,都将依法在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

      开设加盟服务网点,其经营场所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销售代表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2)不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3)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4)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具备陈放安利产品,展示公司形象,进行产品示范的功能。

      2.服务网点的功能

      加盟服务网点将按与公司签订的服务网点合同,在安利(中国)授权范围内,为安利销售代表及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咨询、退换货等网点服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营销服务,包括产品展示展销、产品示范讲解、新品上市发布、产品知识讲座等品牌推广活动,并向消费者收集有关产品质量、使用效果、消费动态等市场反馈信息,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为公司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提供建议。

      四、关于现有营销人员的过渡安排

      在全面推行新业务制度的过程中,公司一方面将积极引导获得直销经营许可地区的现有营销人员逐步、平稳过渡到新的业务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未获批直销经营许可的地区,公司也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当地营销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在公司获批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地区,现有销售代表可在完成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获得公司颁发的直销员证,从事在非固定地点的直销工作。现有经销商可按自身不同条件及意愿,选择陆续转为公司加盟服务网点、营销员工或销售代表。在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地区,对于当地活跃且有稳定安利收入的销售代表,公司将本着确保和谐稳定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有序地聘用他们成为公司的营销员工或引导他们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销售工作。

      为了帮助现有经销商平稳过渡到新的业务模式,公司将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并将酌情为积极工作、守规经营的经销商提供过渡期服务补贴。公司计划在2007年3月31日完成各项过渡安排。自2007年4月1日起,对于尚未选定发展方向的现有经销商,公司将按市场实际情况与经销商个人的工作表现,安排其中有条件的为公司提供定点产品推广服务,并按预先约定、固定数额、定期核查的原则,向其发放季度服务费。公司希望广大经销商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公司的安排确定自己的目标,积极有序地选定身份,从而实现更大的事业发展。
        获批直销经营许可,是安利(中国)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新起点。未来,为实现安利在中国更为稳健长远的发展,公司将在现有的稳固根基之上,重点做好“两个提升、三个加强”。其中,“两个提升”一是指通过构建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推出全新的营销员工制度,提升人员素质;二是通过广设服务网点,为消费者及销售代表(直销员)提供周到细致的网点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三个加强”则是指通过执行严格的守则制度,加强规范管理;通过不断研发、引进优质产品,举办各类市场营销活动,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先进的管理,加强营运效率。
  • 美容店作幌子百名男女同"发财"--传销团伙覆灭记

    2006-12-27 03:27:00

            12月25日上午,一个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114人的传销团伙,在福山被联合执法人员一举捣毁。

      12月中旬,福山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福山区城里街可能隐藏传销窝点。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排查。城里街是福山区最繁华的一条街,店铺密集,人员和车辆流动量大,调查起来比较困难。经一个星期的缜密调查后,执法人

    员最终将目标锁定在该街一美容理发店。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理发店一楼正常营业,二、三楼全部用铝合金封闭,即使白天,窗户上也拉着窗帘,从外观看不出任何异样。但每天都会有人携带大量蔬菜和食品进入该楼,并且在美容店不远处,一直有两名男子不时四处张望。

      执法人员初步断定,此处就是所举报的传销窝点。 25日一大早,福山工商分局公平交易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直奔涉嫌窝点。在目的地附近,前哨人员首先下手,将此前已经“锁定”的两名涉嫌为传销窝点“放风”的人员抓获。执法人员随后立刻控制住一楼美容理发店的前后两个出口,迅速冲往楼上。

      二楼是个闲置的大厅,只见墙上歪歪扭扭地写着“我要成功”、“梦想成真”、“摆脱贫困”等字样,地上则横七竖八的打着地铺,从散乱堆放的衣物来看,应该是男女混居在一起。

      在三楼一个脏乱的会议室里,执法人员将聚集在一起的传销人员抓了个“现行”。当时,传销人员正在合唱流行歌曲,进行“正式讲课”前的准备活动。见到执法人员,传销组织者还试图变换形式,造成正在搞联谊会的假象。

      据组织者交待,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就是看中了一楼是一家正在营业的美容理发店,不容易让人产生怀疑。该传销窝点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共聚集了114人,来自湖南、河南、河北、安徽等地。

      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收缴了传销人员的讲课工具,并将全部参与者驱散遣返原籍;4名在传销网络中“业绩突出”的C级传销人员,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水母网
  • 美容店作幌子百名男女同"发财"--传销团伙覆灭记

    2006-12-27 03:13:00

            12月25日上午,一个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114人的传销团伙,在福山被联合执法人员一举捣毁。

      12月中旬,福山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福山区城里街可能隐藏传销窝点。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排查。城里街是福山区最繁华的一条街,店铺密集,人员和车辆流动量大,调查起来比较困难。经一个星期的缜密调查后,执法人

    员最终将目标锁定在该街一美容理发店。执法人员发现,该美容理发店一楼正常营业,二、三楼全部用铝合金封闭,即使白天,窗户上也拉着窗帘,从外观看不出任何异样。但每天都会有人携带大量蔬菜和食品进入该楼,并且在美容店不远处,一直有两名男子不时四处张望。

      执法人员初步断定,此处就是所举报的传销窝点。 25日一大早,福山工商分局公平交易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直奔涉嫌窝点。在目的地附近,前哨人员首先下手,将此前已经“锁定”的两名涉嫌为传销窝点“放风”的人员抓获。执法人员随后立刻控制住一楼美容理发店的前后两个出口,迅速冲往楼上。

      二楼是个闲置的大厅,只见墙上歪歪扭扭地写着“我要成功”、“梦想成真”、“摆脱贫困”等字样,地上则横七竖八的打着地铺,从散乱堆放的衣物来看,应该是男女混居在一起。

      在三楼一个脏乱的会议室里,执法人员将聚集在一起的传销人员抓了个“现行”。当时,传销人员正在合唱流行歌曲,进行“正式讲课”前的准备活动。见到执法人员,传销组织者还试图变换形式,造成正在搞联谊会的假象。

      据组织者交待,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就是看中了一楼是一家正在营业的美容理发店,不容易让人产生怀疑。该传销窝点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共聚集了114人,来自湖南、河南、河北、安徽等地。

      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收缴了传销人员的讲课工具,并将全部参与者驱散遣返原籍;4名在传销网络中“业绩突出”的C级传销人员,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 农妇骗走乡亲传销“入门费”50万被判6年半

    2006-12-27 03:09:00

           重庆长寿区葛兰镇黄家坝村农妇周德淑,谎称做工程、开餐厅缺人手,将乡亲骗入传销公司,18名下线被骗“入门费”近50万元。日前,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德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4年3月,周德淑(小学文化,农民)经人介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参加“佑融国际机构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体验行销”活动。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周德淑在其上线的蛊惑下,先后以做工程、开餐厅为名,将其在长寿区的18名亲戚、朋友骗至贺州市,采取“亲身经历”、“上课”等方式宣传“体验行销”的经营理念,让其通过申购份额取得会员资格,再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申购份额获取提成。下线共申购份额167份,交纳人民币47.94万元,周德淑获利5万元。

  • 《禁止传销条例》

    2006-12-27 03:0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4 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直销管理条例》

    2006-12-27 02:5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3 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终于可以有自己的博客了!

    2006-12-26 21:16:00

    庆祝中国直销网博客开通,终于有了自己的博客,以后会经常上来记录自己的心事。呵呵,希望中国直销网越办越好,也希望所有从事直销的朋友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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