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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销罪”先别乱定

    2008-09-27 08:52:34

    传销罪先别乱定

    网上信息,【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直以来,业内不少专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这一罪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熊理思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文,建议单独设立非法传销罪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市场营销系主任韩德昌认为,目前的首要问题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这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对传销法律责任的规定太轻;另一方面表现为执法机构执法不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云南省四部甚至联合下文:传销老师可判死刑。

    传销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不妨用条例来求真。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合法利益,不扰乱经济秩序,不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可以允许存在?

    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是非?

    如果以行为判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这样才符合逻辑和语法。

    如果以结果判断,却不管结果打击行为,岂不自相矛盾?

    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因此,周光权指出,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而且,他认为,《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如此推论,传销罪要以行为来判断了。但是如何量化执行?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两个条例?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

    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珍奥的收牌,蚁力神的破产,获牌企业无法开展业务,灰色运作盛行,异地资本运作猖獗......难道还不能吸取教训?还要自以为是闭门造车?

    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在国外进行敛财没有市场,但在国内却屡禁不止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这些问题与直销模式或者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有多大关系?

    什么叫利用传销非法敛财骗人?关键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所谓骗人,无非是诱惑你购买了不需要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产品。但这种诈骗行为首先是受骗者有很大责任,贪心和无知才导致受骗,怎么能完全归罪其他原因?虽然贪心是人的本性,但为什么不检讨自身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这个道理。没有人骗人,只有自己骗自己!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中,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所有的营销工作都是为了拉人留人,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造势攻心洗脑本来就是营销的利器,所以,有产品如果价格虚高,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何必五十步笑百步?羊毛出在羊身上,虽然不雅,但一针见血。判断一个方案的本质,不是看宣扬赚到多少,而是看静止瞬间,是剪羊毛还是扒羊皮。

    从形式上,多层次计酬与金字塔结构的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没有产品的拉人头被认为是老鼠会,那么,有产品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算什么?如果价格只是高出其他模式一点点,又算什么?是否把握了,多层次计酬方式就会夜叉变美女?如果直销模式的商品价格低于其他模式,是否采取多层次计酬就变成了天使呢?擦边球、边缘游戏的度在哪里?如何把握?量化的标志是什么?许多公司虽然有产品,但只是在幅度上做文章规避法律监管。可以这样结论,同质产品比较,如果价格比传统行业高的较多,靠宣扬事业推销,和老鼠会没什么本质区别,不过是有产品更隐蔽的老鼠会而已。

    不管什么销,只要沾上销字,最终必须零售。那是临门一脚,功败垂成全看此。石头卖白金价会遭到唾骂,就是卖黄铜价迟早也会受到消费者反感。销的结果如果不是消费,等于产品换个存放地点,交换过程等于没最后终结。还是回归本原,真正把节省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消费者分享,去掉价格的虚高泡沫,自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变娼从良。

    如果直销公司真正遵循当初本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怎么分享方式都不是问题。关键是产品价格虚高后再分享,属于不公平竞争。

    直销模式的初衷和诞生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竞争困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发展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利用人性的贪婪,用事业代替产品,用广大底层直销人员的盲目迷信完成了成本转嫁,获利的是企业和少数塔顶人物,损害的是广大直销人员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受到伤害的人员数量的增多,负面影响必定强于正面宣传,那时侯,不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完结,而是企业和品牌的没落。

    直销是直销人的事业,直销提供了另一种销售管道,帮助企业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也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来源。更重要的,直销模式为个人提供了创业机会。可以这样概括:小本投资,自由创业,不用开店铺,零售占市场,借助公司力,代理好产品。诚信做根基,口碑传影响。建立服务群,融入大系统。个人小网络,互联增价值。培训找帮手,团队有分工。自立求生存,互助共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直销。

    直销人和直销公司是平等合作关系,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人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这是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

    现在直销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地位得不到保障,而弱势的原因是因为直销人自己不能团结,不能正确理解直销的内涵,不能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权益,所以连自我保护都作不到。

    直销人是独立的个人经销商,没有必要把自己卖给公司!自立求生存,自强争权益!自知明方向,互助共发展。

    市场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消费者越来越理性,而企业留恋高利风光,祈望用技术手段维持这样的美景,已经成了直销甚至营销领域的主要矛盾。所以,没有人相信和愿意采用货真价实的微利策略去占领市场,实现倍增和永续经营。其实,企业需要的是运用倍增原理开拓市场。运用倍增原理设计营销方案一定要挂直销牌吗?一定要交2000万保证金吗?激励消费者喜欢产品,不仅爱用,还要主动热情积极宣传,形成真正的口碑,只能在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基础上,设计适应的激励奖金方案,需要大张旗鼓拉直销大旗吗?立体营销方案不允许激励消费者吗?

    没听说消费者买了物美价廉的好产品,如果不挂直销员牌向亲朋好友传播代买属于违法行为!什么叫传销,传为了销,销为了利,属于正常的情理。

    传为精,无传怎知信?

    销是髓,有销方见财!

    关键是产品的价格和价值接近程度,性价比是最核心的要素。

    思想的争鸣不是用政府权威来压人。给任何名词概念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加深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以便使人们更加准确地运用概念,更加有效地进行实际操作。

    当年,宗教法庭烧死布鲁诺的理由就是他反对地心说,宣传地球是围绕太阳转动的观点,批判民众当时公认的太阳绕地球转动的错误见解。而民众不仅真心支持宗教法庭的判决,还振振有辞用日出东方落西方的表象反驳自己不知的观点。因为他们身在地球,不觉得地球的转动,不知道相对论原理。如果乘坐宇宙飞船到太空看太阳系的九大行星实际运动的景象,会发现自己在地球上见到的日出东方落西方的表象其实是地球围绕太阳转动的结果。

    法律条文来做思想争鸣的武器,只能证明不是探索者!

    当年党纪国法曾经郑重发布,把大工贼内奸叛徒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民众的回应,就是坚决拥护伟大的党的英明决定,再踏上亿万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世界直销联盟有传销的定义,中国政府官员有传销的解释,老百姓有自己的看法,做传销的有说法,反传销的也有说法,互相矛盾,连商务部都不去解释,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官老爷可以去看看自家的网站,是如何对待民众的疑惑提问的。

    真正的专家,即使没能研究在前,也应该亡羊补牢,预防在后。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出台了两个条例,禁止团队计酬方案,哪个专家、媒体,对现行的公司制度给予了正面说明?是否团队计酬,是否违法?敢于亮剑吗?不管是专家还是砖家,不妨公开自己的博客,论理不论战,争鸣不争辩,平等交流,以理服人。

    秀才遇见兵,他说长角的是新品种狗,最好不要争辩,回答说还是您老有学问,俺们从来没见过。你说不是要挨枪,你说不对更要挨枪,你说他说错了......如果不想溜须拍马不如不说话。是专家还是兵痞,用事实说话!

    这里要是没有拿枪的,俺斗胆说句俺的观点,正是因为传销这个词组在定义上的混乱,所以,不能用高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如果真的较真,可以说中国从来没有过直销、传销!

    为什么这样说?根据直销或者传销的宣传宗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那么,怎样体现分享?哲学上讲本质和现象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怎么才能体现节省了中间环节和费用?怎么才能证明消费者分享到了利益?只有产品的性价比,只有终端零售价格。同质产品,别人卖100,要是传销卖99还要发奖,肯定没错。是否物美价廉物有所值消费者都会判断。所以,是否真正的直销、传销,性价比下见真伪,这是试金石!没有越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价格越高的道理,如果终端零售价格不比其他模式低廉,消费者怎么体现分享利益?多花钱能叫分享利益?价格高是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的结果?

    这是直销、传销的宗旨,违反宗旨的只能是挂羊头卖狗肉,是李鬼不是李逵。所以,说中国从来没有过真正的直销、传销道理就在于此。

    根据直销或者传销的宣传宗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根据这点判断,中国从来没有过真正的直销、传销。哪家企业想真正按照这个宗旨,从形式上体现,从价格上体现,真正的传销,从此开始。

    传销罪,先别乱定!

  •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

    2008-09-27 08:49:47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

    【新华网信息,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既然是立法,有必要谈谈立法动机。

    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外资企业是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如果没有适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和人民就要吃亏!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是不能任意曲解的,曲解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呢?

    既然是刑法,也有必要说说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呢?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值得反思的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两个条例,条款上明显存在着难以执行的歧义。看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究竟是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行为判断,还是以【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结果判断?如何量化执行?

    如果以行为来做定罪依据,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有几家奖金制度符合条例条文?这些企业是不是组织、领导传销?这些组织的法人代表犯罪动机是什么?

    制定了行政法规,在现实中却无法执行,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现实不是吗?看商务部的网站,何时直面回答过民众的提问?因为无法,因为不能!

    安利的奖金制度、广东太阳神的双轨制度、北京罗麦、还有所有包装后,宣称符合条例要求的获牌企业的奖金制度,实质是否团队计酬?是不是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再有宣称已经拿到牌照等待适当时机宣布的直销黑马,月朗公司的双轨制是否符合两个条例要求?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还有提请审议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草案的专家、委员们,能直接回答解释吗?是否认真思考过上述实际问题?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最后法”的特性,即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所无法调整、所无力制裁时才发动,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后盾,因而要慎用刑法;由于在现代社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各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同性质及不同危害程度,刑法的功能是极为有限的,既不可能用刑法来消灭一切犯罪,也不可能用刑法来对付各种危害社会行为,因而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依赖刑法,而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并在社会基础和相关制度上减少滋生犯罪的条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也未必被纠的国家,即使有法也未必管用。如果法律永远对于破坏者不能起作用,无论那些超脱于法律之上的是特权者还是刁民,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会成为摆设,而无法无天的环境里,又有谁会去遵守所谓的规则呢?

    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该征求更广泛的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条法。

  • 为什么一定要曲解“传销"?

    2008-09-04 14:41:14

    为什么一定要曲解“传销"?

    传销”这个词,世界直销联盟早有说法,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定义和解释如下:

    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

    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

    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

    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究竟是什么原因,中国政府硬把直销中传销制度割裂分离定为非法?定义直销中的多层次计酬制度为非法的判断标准?并自创和世界直销联盟意义不同的“传销”概念?理论依据是什么?是哪些专家大师的高明见解?白马非马?如果是因为因噎废食是喉咙小还是贪吃不会做?这样诡辩强词能否亮剑争鸣?

    中国发明了火药制作烟花爆竹,国外学习了制作枪炮武器,不是中国人不聪明,是强权压制人的思想!

    数学倍增原理只是一个模型,在各种领域结合运用会有各种演绎方案,分配空间利润也是齐次方程,可以有多种解。为什么不分析有益的正解非要拿歪解说事呢?

    同样的空间,比较分配方案的利弊才是学术上的探讨,为什么不管最基本的方法就随便结论呢?

    说传销者究竟是否懂得什么是传销。根据什么认定传销就是坏事?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明明把传销定义为只是直销模式中的一种奖金制度,为什么这么多人就稀里糊涂认为传销是骗人?不懂别装懂,真懂亮剑来。哪位大师把传销硬从直销中分离割裂?白马非马吗?因噎废食是自己喉咙小还是不会做饭?好工具不会用还要少见多怪。

    社会的发展、进步仅有自由**是不够的,还应该有奖励机制。恰恰是所谓的专家、大师、权威在压制探索,他们不懂的东西,就是错误的,就要受到打压。

    偶然看电视剧片段《大龙脉》,当年为了引进铁路,专门为慈禧修建了3里长一段。让太后、皇帝、王公大臣体验,以便争取支持。竟然有保守派提出这样的见解,“这铁路一开,运输方便,势必让车船脚夫失业,岂不游民四起天下大乱?洋人拼命让我们修铁路,亡我之心可见一斑。”听起来振振有辞,好象真知灼见很有远见。当今这样的思维,这样的观点,这样的专家大师还少吗?

    在生活中,其实我们都在无意识地、执拗地利用着美即好效应。大多数人只要一闻到权威的气息,便会立即放弃自己的主张或信念,转而去迎合权威的说法;一看到某些人长相出众,就认为他们能力也不错,从而给他们很多机会。其实,美即好效应是一把双刃剑。在面对权威人士的观点时,要通过理性去进行鉴别,从而避免受到误导。只有这样,才不会有碍于你的成功。

  • 传销是法不是罪

    2008-09-04 14:38:07

    传销是法不是罪

    目前,关于刑法要增设“传销罪”的信息引起了很多人关注。

    罪”是会意字,本义是作恶或犯法的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和法是紧密相关的。那么,“传销”行为的“作恶”和“犯法”触犯了哪条法律条文?显而易见是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但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是作为管理的准则还是法律的规范?

    法”也是会意字,古写作“灋”,灋,刑也。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佛教术语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可见,法的规定首先来自于人们对行为的认识。

    人们怎样认识“传销”行为呢?

    有必要学习一下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的定义和解释。

    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

    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

    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

    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世界直销联盟的这种解释是对培训劳动的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因此,多层次传销提供直销人员独立创业的机会,不但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也发展及训练下线组织从事直销事业。多层次传销跟所有形式的直销一样,对市场具有庞大的实质利益。多层次传销能提供机会给就业市场中无数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充分发挥的人士,使其能藉由这种简单而成本低廉的方式,学习基本的商业及经营技巧。事实上,任何人都能藉由有弹性的直销方式来增加收入。除此之外,销售独特或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也能藉由直销来切入市场,而不需支付庞大的广告媒体费用,或是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面积。多层次传销是一种极受欢迎的零售方法,在全球各地都正在蓬勃发展。

    消费者和经销商两者角色可以随个人对产品的认识而转换,这是传销的基础。传销者只有自己先使用产品,才能了解产品的优缺点,才有资格分享,宣传才有信服力。世界直销联盟支持想销售先消费的行为,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化观点。

    正如世界直销商德约法所示,世界直销联盟在商德约法中明列上述特色,显示其支持符合商德的行为。世界直销联盟强力支持制定与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一致的法律,将合法的多层次传销机会,和假借多层次传销之名、行诈欺之实的商业行为,清楚地划分开来。世界直销联盟支持立法,严禁老鼠会及金字塔式销售等诈骗行为,同时定出明确的定义,让执法人员能明辨不法的销售行为,认清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的机会。世界直销联盟相信,唯有在能让小型企业蓬勃发展的合法管理环境下,直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在内,所带给消费者与市场的利益才能充分发挥。

    中国政府的两个条例又是如何定义和解释传销的呢?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题目已经点明,禁止传销!

    世界直销联盟认为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的一种行销手法和制度,在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中,定义传销为制度、方法;并认为是经过时间和实践检验的销售获利的方法。

    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定义传销为行为。并且人为硬性传销直销分离,不认为传销属于直销业。这是重大的分歧。

    方法、制度是抽象的,行为是具体的。方法、制度是中性的,方法、制度无罪,团队计酬多层次计奖不是错误,但因为现在有了《禁止传销条例》,再在中国操作应用这种方案就违法

    不同的理解造成不同的结果。

    世界直销联盟的报告旨在阐述多层次传销的意义及优点。中国《禁止传销条例》重点防止传销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这是从两个方面看同一个事情,得出不同的结论和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政策。

    世界直销联盟强调,“直销提供了全球数百万人赚钱的机会,让这些人都能达到转换职场跑道、获得弹性工作时间、脱离社会救助计划,或以小资本或不需投资就能成功经营小生意的目的”。经营小生意,脱离社会救助计划和直销公司宣传发大财、辛苦一阵子享福一辈子的说法有着天壤之别

    世界直销联盟的另一个重要观点,直销是直销业者的个人行为,直销公司在直销业反而是从属地位,这是原则和关键的问题。直销商德约法保护的是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约束和监督的是直销公司,只有不肖业者才会受到打击。强调道德和自律,遵守直销商德约法是直销公司必须的责任。

    世界直销联盟点明了一个重要条件,“直销的力量在于其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拥有独立、服务消费者、致力创业成长的传统”,直销模式在自由市场体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应用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世界直销联盟一再强调环境对直销模式的影响,自由市场体制加上合法管理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直销优势。更重要的,明确了对小型企业的态度。支持小型企业运用直销模式蓬勃发展。

    直销是个新型的营销模式,不仅提供了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造福了广大的消费者,也提供了另一种充满活力、充满生气、迅速扩张的销售管道,强化了经济体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构,更重要的是一种个人创业机会。世界直销联盟支持销,主要基点认为直销业是小型企业蓬勃发展和个人创业的工具。这和西方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垄断经营的宗旨分不开。因为,如果弱化了个人创业的机会,垄断企业凭借资金优势会产生更大的贫富悬殊机会,对社会发展更不利。所以,除了利用直销商德约法监管之外,更强调宣传、教育、普及,让大家了解什么是直销、传销和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的金字塔式销售法。尽管直销中的多层次传销方法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金字塔式销售组织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弊端,但世界直销联盟认为,通过普及宣传、严格监管,可以达到正确运用直销模式的目的。世界直销联盟反对老鼠会和金字塔式的销售模式的原因,是因为这样的运作会影响直销的信誉,危害直销模式的正常发展,可以看出对待一个销售模式的良苦用心。

    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规范行为、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与直销商德约法一致。但是,直销员的权益怎么保护?谁来保护?用什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看待和对待?这些都存在区别和不同的细节。认清、区别对待和禁止,是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对待传销模式或者说团队计酬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同世界直销联盟虽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差异,但只是具体方法的不同,并非根本立场的不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为直销业自律的办法,并非法律,但遵守此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往往还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遵守直销商德约法是每一家直销公司的责任。因此,反对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是世界直销联盟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的基本立场。至于如何具体实施贯彻这个基本方针,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就像全世界都支持妇女解放运动,但同样要遵守阿拉伯国家妇女出外要蒙面的习俗和法律,是一个道理。在现在中国国民道德行为自律不能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借助法律强化自律,推动世界直销联盟和世界直销约法的基本立场,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务实态度。同时也表露出,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政府认为直销模式现在不适合,不喜欢现在推广直销模式,这一点应该引起高度注意和重视中国政府当前的高入门费,保证金制度明显传达了政府意图,暂时不考虑小型企业发展和利用这个模式,因此不支持、不喜欢企业运用这种模式。这是出发点不同的重要区别。

    也许有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因为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体制,缺乏完善的法制管理环境,更由于道德诚信的软弱无力,中小企业如果运用直销模式,可能会蓬勃发展但很难保证健康成长。所以,才无奈出台和世界直销联盟、世界直销商德约法不一致的条例。

    为什么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和国家根本无法生存?为什么在中国却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

    直销公司作为企业,希望通过直销模式追求更高利润,这是人之常情。甚至非法组织妄图利用这个模式组织**敛财,也是社会现象,无可厚非。但是,不顾长远只管眼前,逐利忘义,片面宣传夸大误导,不仅违背了直销商德约法,不符合世界直销联盟精神,更违背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

    直销是人的事业,因此,人的思维是影响直销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直销模式是传统的管理、营销理论基础上的创新发展,世界直销联盟的立场、态度、做法都是本着保护、发展来进行的。中国的社会发展存在着和西方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个事实,对新的理论和事物不可能同时一致接受,未免正确的东西被错误地运用甚至错误地管理。因此,正确地、全面地、客观地引进、介绍传播新思想、新事物才是正确的态度。

    可见,《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完全是管理者对这个事物自身认识水平的结果。从上面信息可以看出,多层次计酬奖金方案只是方法工具,传销行为只是对工具的具体运用,传销是法不是罪,运用工具和方法产生的罪恶行为根源在个别人不在工具和方法。

    正是因为对“传销”理解的偏差,才导致了无法执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如果我们不认真总结反省,以这样的条例为前提,在刑法上再增设“传销罪”,势必造成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和结果。关于这一点,本人在《传销罪,先别乱定》、《动机好,方法不对头,也会把事情办坏》文章中已经阐述,不再重复。

    全国人**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是这样解读目前正在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的,“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点,是充分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他看来,对刑法这样的基本法进行修改“应该放慢步伐,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有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只要法官能够合理地解释现在的刑法,都是能够按照现行法律处理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提高现在司法人员的法律运用技术和解释能力。法律上对某些行为其实已经有了规定,需要法官去寻找这些规定,并把规定用足;如果司法技术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求助于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如果还是没有办法,这个时候再考虑是否增设新罪。

    那么,准备增设的“传销罪”是否符合这一精神呢?

  • 探索:金字塔计划能否正用?

    2008-04-26 12:42:10

    敢于亮剑,才能探索真谛

    竹本无心,为何多生枝节?藕虽多口,胸中不染污泥!
    反对传销模式还是反对运用模式害人的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所有的人都反传销,专家、权威、舆论都剑指传销,这样的环境下,为传销模式喊冤需要真正的勇气,更需要充足的论据。但是,数学是科学中的科学,相信数据比相信专家、权威、舆论更可靠!
    什么是真正的理性,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在数据面前,保持清醒,才能不被舆论左右。
    金字塔计划就一定是骗人吗?骗了什么?专家、权威、舆论都一致认为,骗了后来者的钱,因为击鼓传花停止瞬间,最后的加入者成了垫底者。
    那么,击鼓传花停止的时候,返回本钱给最后的加入者还是否骗人?骗局还是否成立?
    各种学科原理的运用,不是简单、高压定义一个词组就随便轻易否定的。
    我只知道各种学科的原理,只知道这些原理可以组合运用成为一个模式推动管理进步,只知道这个模式最恰当形象的解释就是“传销”这个词组。
    传为精,无传怎知信?销是髓,有销方见财!
    但现在,法律、权威、舆论一致认为“传销”骗人非法,而认定金字塔计划是骗人的结论,理由就是认为骗了后来者的钱,在击鼓传花停止瞬间,最后的加入者成了垫底者。
    那么,击鼓传花停止的时候,返回本钱给最后的加入者还是否骗人?骗局还是否成立?
    如果这样的结果都是骗人,还有什么不是骗人的行为?那么,请给这个模式新的说明性词汇,请证明上述运用模式为什么也是骗人?
    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否定,请不要随意给一个模式蒙污。
    可以批判反对任何利用这个模式的敛财骗人行为,但不要否定这个模式,和放弃可以正确运用这个模式的探索。
    在社会问题研究探讨上是没有绝对权威的,在对待社会问题上切莫迷信于权威、迷信于一些媒体记者的观点、迷信于一些网络的所谓主流观点,迷信舆论而放弃探索。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用数据证明,用事实说话,才是科学的态度。

    老鼠会究竟怎么骗人?

    很多人批判老鼠会骗人,那么,老鼠会究竟骗了什么?
    投入3800元,鼓吹可以出局拿到380万。很多人会想,不就是3800元吗?万一能拿到380万多么诱人的前景?拿不到,损失3800元也认了。其实,陷阱就在这里!
    如果投入3800元,不做任何工作,确实只损失3800元,等于把钱给上线发奖。可是,投入的没有不做的,只要做,别的不倍增,损失先倍增无疑。
    按 照规矩,拉到3个人,可以得到570*3=1710元,但这时候损失已经扩大到(3800-570*3)+3800*3=13490元,进来的3个人仍然 不会停止,只要再拉人,损失还是扩大,(3800-570*3-190*9)+3*(3800-570*3)+3800*9=40850。
    这时候还没有回本,还亏损380元,如果新近的9个人继续工作,那么,开始的始作俑者虽然可以自己回本挣到一点钱,但下面的人损失还要增大,
    (3800 -570*3-190*9-380*27)+3*(3800-570*3-190*9)+9*(3800-570*3)+3800*27=112670。 这时候,开始加入者已经赚到9880元,下面的3个人,每人还亏380元,再下面9个人,每人还亏2090元,而刚加入的垫底者,则把3800元完全贡献 给了上线。当开始赚钱的时候,就是这个局面,倍增在这里到是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如果还要继续呢?
    还能说仅仅是投入3800元,不就是损失3800元吗?3800元始作俑者,带来的损失和后果你能负责吗?承担得起吗?
    但是,如果改变这种状况,保证击鼓传花停止的时候,返回本钱给最后的加入者,去掉损失倍增,保留赚钱的倍增效应,何尝不是很好的模式呢?
    集资如果不做实业,只要发奖,后面的人返本肯定出现亏空,这个本质是不能改变的。
    但亏空多大?能否利用积聚的钱做实业,创造实质价值弥补上数额?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可以从这里切入吗?
    量变和质变原理是区分毒药和医药的最好诠释。

    重新认识广西异地的资本运作(传销)

    这是一个新的时代。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边界被打破,一个企业与资本市场共舞的新时代突然到来了。估值、考核、融资贷款看净资产的传统评估方式开始谢幕,每一个企业和它的经营者都在用资本市场的标准重新估量自己当前和未来的价值。
    股市是资本市场的平台,广西异地运作何尝不是资本市场的空间?
    历 史的教训值得反思。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经济史专家麦迪逊估计,按甲午战争当时的可比价格计算,大清国的GDP分别为英国的4倍和日本的5倍。 (另有数据证明,鸦片战争前夜,满清统治下的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仍居世界第一。1820 年仍占世界GDP份额32.9%,英国同年仅占世界GDP份额5.2%)可见国富未必等于力强,尤其未必等于民心归向。如此悬殊的国力对比,到底是什么原 因使两个入侵者以小胜大,以弱胜强?
    有一个重要原因无法回避和显而易见。英日虽然经济实力弱,但他们集资融资的能力却不是满清统治下的中国可比拟的。在筹集国防经费方面,两国拥有的正是清朝所欠缺的现代工具——资本市场。
    清政府只能通过苛捐杂税强征暴敛,而英、日却可以向资本市场发国债,直接向老百姓借钱。如此方式,变剥夺为许诺,英日政府不但顺利筹集军费,更直接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堂堂清政府,却在打仗的节骨眼上拿不出钱来。
    通过苛捐杂税强征暴敛,和可以直接向老百姓借钱。这就是资本市场的威力和魔力!
    企业是否思考,如何向老百姓借钱,然后用产品偿还?用优质产品偿还,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广西异地资本运作是否可以融进这一思想?向老百姓借钱,是对广西异地资本运作最通俗地理解。
    至于怎么偿还才能持久,才能继续好借,是技术层面问题。虽然骗了钱就跑的大有人在,但不能因为有人借钱赖帐就否定向“老百姓借钱”这个先进思想和模式。
    社会资本的概念可以被定义为:在行动者一组社会联结中所内含的潜在资源。通过激活“社会网络中特定的联结”来获得经济利益的“个人投资”。
    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资本可以与其他类型的资本,如货币资本、文化资本……进行交换。不同的社会联结结构会给行动者带来不同的利益。要利用社会资本,必须依赖与其他行动者的合作。
    广西异地的运作何尝不是在经营个人的社会资本?
    罗伯特•费茨.帕特里克(Robert L. Fitzpatrick)是“警惕金字塔计划”网站的创始人兼主席。
    他断言:“如果一个多层次营销公司将推荐新人的工作置于零售之上,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了最上层,而不是下层做销售的人,它就是一个金字塔计划,而非直销公司。在合法的直销中,大部分佣金是属于公司结构中底层的直销人员,这些人是在真正从事商品的销售。”
    难道推荐新人不是工作?不是宣传?不该得到报酬?推荐新人和销售,不是孤立的,佣金怎么分配,给哪个工作分配多少,是公司制定的,为什么就非要制定骗局呢?分开计酬不可以吗?
    象广西的资本运作,没有任何产品,但没有人阻止可以利用积聚的资金做实际实业,创造实质利润。为什么就一定认定是后来者的钱发奖金给前面的人呢?谁规定的钱包里面的钱,硬币必须买吃的,纸币必须买用的?没有硬币只有纸币的时候饿肚子吗?
    罗伯特认为,只要“一个多层次营销公司将推荐新人的工作置于零售之上,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了最上层,而不是下层做销售的人,它就是一个金字塔计划,而非直销公司。”
    是否一个多层次营销公司虽然将推荐新人的工作置于零售之上,但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下层做销售的人,它就是很好的直销公司?既然骗局出在分配结构上,和推荐销售什么关系?
    美国直销专家罗伯特先生是权威,但金字塔计划就一定是骗人吗?骗了什么?权威们一致认为,骗了后来者的钱,因为击鼓传花停止瞬间,最后的加入者成了垫底者。
    那么,击鼓传花停止的时候,返回本钱给最后的加入者还是否骗人?骗局还是否成立?
    彩票的加入者有过返本的说法吗?股票的投入者有保底的说法吗?彩票、股票的随机分配不是金字塔结构?不是少赚多赔的模式?那是不是最大的骗局?政府经营的最大骗局?
    无序随机分配可以,为什么有序分配就不可以?
    集资如果不做实业,只要发奖,后面的人返本肯定出现亏空,这个本质是不能改变的。
    但亏空多大?能否利用积聚的钱做实业,创造实质价值弥补上数额?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可以从这里切入吗?
    量变和质变原理是区分毒药和医药的最好诠释。
    组 织经济有序分配,是资本运作的独特亮点。这一点,和保险的基本原理,组织经济补偿异曲同工。通过组织经济,分散损失,共享利益。损失分散不会影响正常生 活,利益通过有序分配提前享受社会文明的成果,花费明天的创造,加速推动今天的发展。这就是资本运作的作用。互帮互助,先富帮后富,不正是体现了让一部分 人先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吗?
    1938年10月,为了使来年在纽约东北郊举行的世界展览会更有纪念意义,人们想出了一个别出心裁的主意:把一些纪念品装入一个坚固的箱子,埋在地下,规定五千年后(即公元6939年)的后代子孙才能打开。在这些纪念品中,有爱因斯坦写的《给五千年后子孙的信》:
    “我们这个时代产生了许多天才人物,他们的发明可以使我们的生活舒适得多。我们早已利用机器的力量横渡海洋,并且利用机械力量可以使人类从各种辛苦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最后解放出来。我们学会了飞行,我们用电磁波从地球的一个角落方便地同另一个角落互通讯息。
    但 是,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却完全是无组织的。人人都生活在恐惧的阴影里,生怕失业,遭受悲惨的贫困。而且,生活在不同的国家里的人民还不时互相残杀。由于这些 原因,所有的人一想到将来,都不得不提心吊胆和极端痛苦。所有这一切,都是由于群众的才智和品格,较之那些对社会产生真正价值的少数人的才智和品格来,是 无比地低下。
    我相信后代会以一种自豪的心情和正当的优越感来读这封信。”
    可见,无组织的生产和分配是造成一切贫穷罪恶的重要原因。利用资本运作的先进模式,实行有序分配,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直接向老百姓借钱,是资本运作的核心。怎么借怎么还?好借好还还是敛财走人?能否还的上?这才是区分是骗还是正确运用的量化分析所在。不合理分配和分配不合理是不同的概念,有本质和原则的区别。是计划经济不好还是没经济计划好还是值得探讨深思的。
    竞争已经不仅仅在技术、经营、产业层面展开,资本层面的较量也已经开始。谁能更好地借用金融杠杆,谁就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一 切能提出独到观点、提出独到看法者,都是肯动脑子想问题、有思想、有主见、有是非判断能力的人,无论他的观点最终是否正确,是否会成为真理,但能提出问题 和看法的本身就说明了其具备思想者的基本素质。数学是科学中的科学,相信数据,它会真实地告诉你真相,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如果出现偏差,不 是数据的错,是因为掌握的数据不全面,造成分析的误判。在社会问题研究探讨上是没有绝对权威的,在对待社会问题上切莫迷信于权威、迷信于一些媒体记者的观 点、迷信于一些网络的所谓主流观点。迷信于权威就在放弃“真理”。

    再谈广西异地的资本运作(传销)

    依稀记得读过这样一段故事。说的好像是国外一个著名的图书馆,里面的藏书之巨是图书馆的骄傲。为了保持图书馆的环境,图书馆收取的费用也比较高昂。到这里读书查找资料成了穷人的奢望。
    但是,尽管收费不菲,图书馆仍然是入不敷出。好在它是国家的单位,不需要盈利,每年国家会支付大量的补贴。
    没有人去想改变什么,大家都习惯了图书馆昂贵的门槛。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也习惯了图书馆清闲的日子,每天门可罗雀,为少数的富贵人士服务。
    终于有一件事情让图书馆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为 了保存越来越多的图书,要在新的地方建设更大更好的图书馆。新图书馆建好了,但是,这么多图书的搬迁费用成了图书馆长的难题。经过反复核算,国家拨付的资 金根本无法支付搬迁的费用。一筹莫展的图书馆长于是悬赏求解决方案,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在资金预算内完成图书馆的搬迁工作。
    一个贫困的青年向馆长提出了建议,结果,实际的费用比原来的预算还要低的多,任务完成的让人不可思议的轻松简单。
    这个建议是什么呢?
    原来这个青年的建议就是:
    临时免费开办借书证。
    要求借书的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新图书馆归还图书。
    免 费办证的消息,经过人口迅速传遍了城市的每个角落,平时因为图书馆收费太高不能到这里看书的人,争先恐后地马上办证借书,当图书馆的书几乎被借阅一空的时 候,很少的费用就把剩余的少量书籍搬到了新图书馆。剩下的事情,就是在新的图书馆等待来还书的读者,按照图书管理的要求,轻松地把每本书籍放到它们应该存 放的位置。
    从这件事情上面图书馆长受到了启发,于是,降低了办证的费用,提供了更方便、低廉的复制资料等其它服务工作。来图书馆的人更多了,因为 人多,虽然收费降低,但总的收入却是增加的更多。由于低廉的便利的服务,偷窃图书和书页的事情几乎杜绝。还增加了额外的收入。图书馆工作人员再也不用无聊 的打发日子,每天忙碌的工作让图书馆长不得不招收更多的人员,当然,报酬来源不仅不发愁而且还要比原来高很多。图书馆长还自动申请不再要国家的拨款。
    结果人人都会预料,国家节省了开支,图书馆长受到了嘉奖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不仅经济收入满意,还得到了更多人的友情,他们的工作更积极主动,服务更认真。广大的民众,为他们能轻松地到这个图书馆学习查找资料方便对图书馆更加赞扬爱护,图书馆的名声也传播的更远……
    这 个建议为什么得到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图书馆的资源是存在的,图书里面的知识就是资本,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创造价值。过去的高收费,阻断了流动的管道。免费临 时办证,等于打开了阀门。人们需要读书,需要学习,过去的高费用,让更多的人望而怯步,现在,打破了壁垒障碍,自然欢呼雀跃。而借书还书的费用是正常的, 把书还到新图书馆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不方便。广大的民众自然变成了免费的临时仓库和义务搬迁员。
    当然,这里面存在着担心,如果大家借了书不还一切都成了泡影。过去图书馆高昂的押金和费用,就是为了防止借书不还和偷书私藏资料行为而制定的经济措施。
    如果没有国家强大的法律支持,这种担心确实存在,但是,有了国家法律的威慑,这个免费的权利资本的介入借用,担心成了多余。
    在各种资本的组合运用中,事情变的轻松简单,这是多赢的结局。
    联想现在的广西异地的资本运作,其实也借用了这里的很多哲理。
    如 何把沉积在民间的几十万亿的资金调动出来参加流通,扩大内需,繁荣社会,是国家管理部门的头痛的问题。加息、提高准备金、扩大股市、发行基金彩票、宣传保 险……多种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巨大的民间沉积资本好比猛虎,一旦不高兴闯进市场,甚至带动虎群到处发威,即使制服这些猛虎,也是多方受伤, 对谁都没有好处。
    而资本运作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利用资本追逐高利回报的特点和人的自然贪欲,用高回报自然而然地把资本吸收聚集到一起,象图书馆搬家一样,自动地从银行走出来,从沉积中动起来,猛虎变成了训猫,乖乖地听指令表演。
    就凭这一点,国家为什么不保护?不加以利用?所以,如何运用这个先进模式,是值得探索的。至于没用好的问题,是技术水平问题,和本质无关。正是因为存在运用技巧不熟练、不掌握的问题,才值得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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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8-03-01
  • 更新时间: 20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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