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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05 05:19:00 / 个人分类:直销是非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几点来把握连锁的本质: 总公司和连锁店是基于合同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事业体;连锁店主即非代理人也非从业员。 总公司提供连锁店商标、商品(或劳务)、象征该公司的整体设计及经营技术。 连锁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 连锁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授权费、保证金等费用在内的开办资金。
连锁店除了相对资金外,还有相对义务,即必须遵守总公司的种种限制和规定。 在契约存续期间,总公司必须给连锁店继续的经营协助。
连锁经营的三种形式
特许连锁FC(Franchise Chain)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连锁。特许连锁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转移指导,让连锁店能很快的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连锁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直营连锁RC(Regular Chain)就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此连锁型态是总部采取纵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毫无疑问地必须完全接受总部的指挥。直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产业”。
自愿连锁VC(Voluntary Chain)即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连锁总公司辅导创立或不符合“特许加盟条件”,而又要借助总部成熟的连锁体系独立开设的商店。所以自愿连锁在名称上可以有别于特许加盟店。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所以自愿连锁体系的运作虽维系在各个连锁店对“命运共同体”认同所产生的团结力量上,但同时也兼顾“生命共同体”合作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自愿连锁商店保持自主性的运作,所以,自愿连锁实际可称为“思想的产业”。意义即着重于二者间的沟通,以达到观念一致为首要合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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