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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关于保健食品标签反馈意见出来了!

发布: 2019-03-02 09:36:26    作者: 佚名   来源: 晨讯直销邦  

  2019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新规要求对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且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
  另外,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新规还规定,保健食品标签上须设置特别提醒和投诉电话,并且对其包装给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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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截至昨天,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收集工作已经截止,企业、行业、媒体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何异议呢?直销邦对这些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如下:
  通知导语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修改建议:本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与此两法规中规定的原文内容存在冲突。
  理由:《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的“不得涉及”在本规定中被改为“不具有”。而“不具有”与“不得涉及”的表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具有”是一种论断式的语言,没有充分的理论事实依据。
  第三条“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修改建议:1、建议删除“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功能”。调整为:“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或修改为“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3、建议调整为“本产品具有XXXX的保健功能,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4、建议调整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作用的药物。”5、调整为“保健食品仅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能代替药物。”
 
  理由:
  1、参考GB16740-2014《保健食品》中的定义“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已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本定义内容为公众和保健食品行业所熟知,对公众的教育已经多年,便于对保健食品进行正确引导。
  2、保健功能客观存在:所有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无一不是按照政府要求的审评程序和保健功能标准进行验证、确认才被批准的。
  3、有悖科学:保健食品的原料都是经过筛选的维生素、矿物质和营养物质。大量研究证明,这些维生素、矿物质和营养物质对疾病是有预防、缓解、辅助改善的作用的。
  4、超越上位法要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作用”不等同于“不具有疾病预防作用”。
  5、与传统养生文化“上医治未病”相冲突。
  6、有悖于政策:国务院《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文件的形式强调“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
  7、其他西方主要国家都没有如此标签警示。
  8、无助于当前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案件统计来上看,主要是普通食品及“保健品”的虚假宣传和非法会销、传销和非法行医行为,而2018年全国保健食品抽检合格率为98.7%,超过食品总体抽检合格率。
  9、中国消费市场会被国外“保健品”占领。
  第三条“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修改建议:1、建议修改成:“特别提醒区应当采用固定的版式、字体、颜色,但字体大小不能小于功能声称的标示”。2、建议删除。
 
  理由:
  1、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不明确,对企业和政府监管都存在难度,实际可操作性差。
  2、按标签总内容和警示语内容的比例来分配面积,也不利于包装展示面的协调性和审美设计。相关规则要求主要展示版面主要展示的是保健食品蓝帽标识、产品名称、净含量等信息。如果30%以上的区域都作为特别提醒区,其他信息展示区域相对缩小,无法清楚明白的让消费者看到。
  3、直接参考类似烟草标识“特别提醒区”的做法并不妥,烟草包装具有较为固定的包装形式,容易测量和评估面积;而保健食品包装形式多样,有些包装形式不具有测量评估的便利性。
  4、烟草的公众认知就是一种需要受限制使用的产品,而保健食品若不强调保健功能的话,也绝不是“类似毒品”的受限产品,两者应该区别对待。
  5、如可能,建议将此提醒内容做成字体和版式的固定格式,对字体大小明确规定“字符高度不得低于功能宣传的文字”,类似“蓝帽子”的形式,更便于实际操作。
  6、目前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求用所有原料名称命名,名称本来就十分冗长,有的多达20-30个字,根本无法排版。
 
  第三条“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
  理由:
  1、主要展示版面将丧失统一判断标准: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定义,修订后的标准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为判定版面相关要求的基础。
  2、有的产品根本无法按所有管理规则要求设计出标签:《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1.6 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如果警示语字体不小于6.0毫米,则产品名称的字体应更大,而产品名称的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完全展示。
 
  第三条“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
  修改建议:建议调整为“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
 
  理由:
  因保健食品的规格型号多,部分产品有“玻璃瓶装-纸盒-纸箱”等多层包装;若不明确标识的管理应该做到哪个包装层级,企业在执行中容易标准不统一,给不法者留有操作空间;而且有些包装容积和表面积比较小,标识内容太多又不便于标签的设计制作。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
  修改建议:1、与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相矛盾,建议调整。2、建议删除“服务时段”。
 
  理由:
  1、第一条所提“保健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而“批准注册证书和备案凭证”上不一定有此内容,造成本条规定与第一条内容相冲突。
  2、服务时段一般在工作时间,有时还涉及到节假日、调休,不好标注。
 
  第四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两年”。
  修改建议:1、建议修改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理由:1、“服务时段”没有一个统一执行标准,操作性差;2、电话存在有占线的情况,接听也有可能会漏接,一旦漏接会给“职业打假”有机可乘的机会,间接助长职业打假者的歪风邪气。3、本条规定内容涉及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内容,应该体现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更为妥当。
 
  第四条“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唯一。”
  修改建议:1、建议修改为: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为生产企业或销售商或产品批准证书持有人。2、建议删除“注册或备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诉服务电话应当唯一。”
  理由:1、保健食品生产存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不可能是“唯一”号码:生产者、经营者和文号持有者各自有各自的服务信息,很难统一“投诉服务电话”;2、实际情况中,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不同的经销商进行销售和服务,各经销商都有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各自的服务电话更能精准维护好各自的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修改建议:1、建议生效日期再延后,建议给企业至少留一年的过渡时间,如2021年1月1日。2、建议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年*月*日(发布日后一年)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理由:1、近期国家针对保健食品的标准、法规出台比较多,需要对包装标签的修改频次比较多,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和产品管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另外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能够结合GB 7718的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以及国家局发布的其他系列法规公告文件,尽快修订《保健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办法》,统一法规标准,便于企业规范实施,也便于政府监管统一执法标准。
  3、这样修改后自发布之日起产品包装可以根据需要改版时逐步修改,避免多次改版。
  4、由于现在没有确定发布时间,所以时间定为发布日后一年比较合理,避免包材的大量浪费。
 
  第五条“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罚。”
  修改建议:建议调整为“2020年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罚。”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与保健食品相关的罚则内容,不适合本规定情形的处罚,应删除。
  对于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各大媒体也有不同意见:
 
  《新快报》:
  诚然,就像保健品不是防病治病的“万能药”,警示语也不是治理保健品虚假宣传问题的“万能药”,不能药到病除。不能指望保健品的警示语一出,就立竿见影地解决问题。要整治保健品市场的虚假宣传乱象,需要企业自律,恪守底线,需要监管持续发力,保持高压,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需要综合给药,系统干预,但警示语提供了一个新武器,提供了一剂新药,这剂药本身就带着鲜明的法律态度、监管态度,对于保健品经营者是一种震慑、警告,对于消费者是一种提示、教育,有助于规范保健品的标注、说明、宣传行为,有助于消费者认清保健品的功能实质。给保健品标注警示语的治理思路值得肯定。
 
  《健康报》:
  在保健食品标签上加警示语,保健食品假借药品之名进行宣传和推销,就更容易被识破。相关知识也会随之传播,使保健食品成为一个宣传载体。也有人担心,烟草包装上的“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语,并没有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会不会沦为一种形式。因此在标注警示语之后,有必要对实际效果展开评估,并对这一做法及时加以改进。还要看到,在保健食品上标注警示语,只是提高民众辨别能力与防范意识的一种途径。相关部门还应在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教效果方面多下功夫。
 
  《新京报》:
  在保健食品标签上加标警示语,可以说提高了公众对药品和保健品概念、功能的辨认度。而带着警示语的保健食品,本身就是防范滥用的一个宣传载体。商家想要假借药品之名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和推销,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容易“蒙混过关”。
  收集意见本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接下来,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根据收集到的各方面的反馈信息,重新考量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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