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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健品代言 明星如何自证疗效符合新草案?

发布: 2014-09-02 16:50:20    作者: 庞倩影 杨文裕   来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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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修订草案加大保健品规范力度
  妇炎洁代言人如何自证“洗洗更健康”?代言卫生巾的男性歌手又如何证明自己“用过”?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对于为数众多的保健品广告来说,这一条足以让很多代言明星放弃广告费。
  虚假广告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现在保健品的广告,夸大宣传的比较多,包括产品包装,基本上都有夸大宣传的成分。” 广东省保健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营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长张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健产品的广告与商品内容不相符,打“擦边球”,通过强调某种成分的功效来掩盖产品自身,是保健品类广告一直存在的问题。“明星代言某一种产品,首先要把他代言的产品和明星的利益挂钩在一起。”
  根据草案,一旦发生明星虚假代言行为,将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的罚款,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能是天文数字,但对明星来说却“不痛不痒”。“这个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以罚来代替监管是不够严格的。以保健品为例,如果民众使用其代言的商品而产生疾病或是其他伤害,明星应该承担的,不光是民事上面的处罚。”张咏表示,新规定确实有监管的作用,明星在选择产品时必须更加谨慎,但震慑力不够,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如今的代言乱象。
  草案还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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